什么是規模效應規模效應的因素
規模效應是一個經濟學上研究的課題,即生產要達到或超過盈虧平衡點,那么你對規模效應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規模效應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規模效應的定義
因為任何生產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要達到盈利,必須使得銷售收入大于生產成本,而這其中的固定成本是不變的,所以生產的越多,分攤到單個產品中的固定成本就越少,盈利就越多。
規模經濟(economics of scale)是當企業的產量規模達到一定水平后,由于各生產要素的有機結合產生了1+1>2的效應。平均成本呈現下降的趨勢。流水線是規模經濟的體現之一。
與規模經濟相對應,是企業產量達到一定規模后,出現各要素相互制約,平均成本上升的效應。
規模效應的外部因素
這個問題其實依賴于許多因素,以致于我們傾向于把企業規模當做類似“國內生產總值”這樣的“結果”來分析,而不是把它當做一個“問題”提出來。
大致分類,決定企業規模的外在因素是:
(1)企業所提供的商品的“市場類型”
粗略劃分為三:
第一類是基礎設施,例如朗訊(Lucent)或北電(NorTel)這樣的企業,其出售的每一臺設備的價格動輒是上百萬美元,其技術所要求的“經濟規模”幾乎沒有限度(與市場需求的規模相比),因此幾乎總是處于規模收益遞增階段;
第二類是大眾消費,由于產品很快便飽和或過時,且因市場的進入壁壘較低,初期投入的“沉降”資本較小,從而由沉降成本引起的收益遞增階段很短,這是最容易進入規模收益遞減階段的市場類型;
第三類是新興領域,這里的主要風險是“標準”(或客戶“口味”)未能確立,企業規模一方面意味著高風險,一方面意味著參與制定標準(或“口味”)的權力,因此“規模”是企業博弈的策略之一,它只在動態意義上影響資源配置效率。
(2)市場開發的階段
大致又可劃分為三:
早期、迅速擴張期、晚期。這三個階段構成產品和市場的“S”型增長曲線。企業在這一曲線的不同階段上可以有極為不同的最佳規模。
(3)技術更新的方式
大致劃分為二:
首先是連續演變型的技術。對于這類技術進步而言,企業規模似乎有助于知識積累和技術進步的風險分攤,故大企業在平均意義上比小企業有更大的技術優勢;然后是突變型技術。對于這類技術進步而言,如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克里斯騰森所論,大企業往往被官僚化傾向和既得利益集團“鎖入”現有技術的成功當中而不愿意進入新技術領域,從而與寶貴的“技術進步窗口”失之交臂,在下一輪競爭中被淘汰出局。
規模效應的內部因素
分析角度
在考慮了以上復雜紛繁的“外在因素”之后,我們才可以進入更重要的、決定企業規模的“內在因素”的討論。
當企業家看清楚了決定企業規模的外在因素以后,他面臨的問題是:基于給定的外在因素,如何能夠實現最佳的企業規模?也就是說,怎樣結合各種生產要素(勞動、資本、自然資源)以便實現最佳規模的產出。在這一問題的論域里,企業發展的各種策略都可以表述為企業家與各種要素所有者簽訂的關于產權交易的契約,這是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從而“企業能夠發展到什么樣的規模?”這個問題可以轉化為制度經濟學問題:“企業家與要素所有者們簽訂的各種契約應當和能夠支持多大的產出規模?”也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要探討企業家能力與企業規模之間的關系,我們并且要進一步指出:企業家的制度創新能力或許是在未來幾十年內限制中國企業規模的最關鍵因素。
限制企業規模的企業家能力,其實就是企業家協調那些通過契約方式參與分工的人群的能力。現代制度分析則強調:契約方式(從而企業的規模)是社會博弈的結果,給定企業家能力,不同的人群素質,可以導致不同的契約方式和合作的規模。這就把我們的討論引導到張維迎在文章里涉及的那四個方面的問題了。
這四個方面的問題概括起來說就是:決定組織人群合作的契約的效率的是契約的監督成本,而契約的監督成本由契約的三種監督方式的成本之和構成。
三種監督方式
“第一方監督”,即張文討論的道德自律問題;“第二方監督”,即張文討論的內部激勵制度問題,也叫做契約的“自我執行機制”;以及“第三方監督”,即張文討論的政府對私人產權的保護問題。而張文所討論的“發展速度”問題,其實是企業文化與企業規模的關系問題。
企業面臨問題
就中國問題而言,我認為我們的企業在未來幾十年內面對的最大挑戰是跨國公司基于長期經驗而享有的“制度優勢”。因為游戲規則基本上是在人家的社會里制定的,被“發展”到了我們社會里。我們的企業,即便享有本土優勢(市場、資源、文化)也必須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西方企業更重要的制度優勢不是顯在于企業制度當中而是隱含在企業文化(例如惠普文化、IBM文化、微軟文化)當中。這一企業文化的實質是最大限度地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在這一文化實質的影響下所建立的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機制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一切利潤歸創新者所有”,因為創新者正是熊比特所論的“企業家”。當然,在一切(技術的和制度的)創新當中,企業家的制度創新對企業規模的大小具有最重大的影響。
而企業家制度創新的實質是企業家基于對參與合作的人群素質的深刻理解,尋找使得生產的協調成本和技術成本之和達到最小的契約方式。家長式的企業管理(甚至干脆的“家族式”企業)或許節約了分工的協調成本,卻往往極大地增加了技術創新的成本(例如韓國的家族企業)。過于分散的管理方式或許極大地鼓勵了員工的創造精神,卻往往導致太高的協調成本(例如“蘋果”電腦公司)。
中國社會的現實
人際關系的“信任”危機和政府職能轉換的滯后。前者導致契約的“第一方監督”方式幾乎完全無效,后者導致契約的“第三方監督”成本過高。于是,企業家只能在企業內部實行旨在降低“第二方監督”成本的制度創新,而沒有其它兩種監督方式的支持,單獨的“第二方監督”是很難奏效的。我認為,這種狀況本身便構成了對中國企業家的最嚴峻挑戰。
最后我想指出的是,中國的企業規模與國際水平相比偏小,或者香港的企業規模與日本的平均水平相比偏小,或者臺灣的企業規模與美國的平均水平相比偏小,并非意味著企業效率必定偏低。企業的規模或許在更大程度上與企業所承擔的風險的規模成正比。例如,統計表明企業的“死亡率”與企業的規模成反比(Glenn Carroll and Michael Hannan,《The Demography of Corporations and Industri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大企業可以在長期的“不景氣”階段靠收縮規模而生存下來,而小企業則沒有這樣的收縮余地。另一方面,統計數據表明不景氣階段比景氣階段更容易激勵企業技術進步。這兩方面綜合起來就使得企業規模與長期技術創新的概率之間呈現出正的相關性。
所以,關鍵的問題還是:我們的企業家如何塑造自己的企業文化和激勵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人的創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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