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雙軌制的必要性
養老雙軌制的必要性
養老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那么你對養老雙軌制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養老雙軌制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養老雙軌制的定義
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同等學歷,同等職稱,同等職務,同等技能,同等貢獻的人因退休時的單位性質不同,退休金也不同,企業比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低兩三倍。
2012年3月,這一制度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
前一種,按照現行的制度,公務員退休后能拿到退休前工資90%的退休金。后一種是由企業繳納占工資總額的20%,職工繳納個人工資的8%,退休后,職工養老金的多少就與個人和單位的繳費額直接相關,一般來說,按正常工作年齡,據相應的繳費比例,退休后每月拿到的養老金約為在職工資的60%。
養老的雙軌差異
中國現行的是“退休金雙軌制”,有兩套并行的養老金體系,一套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由財政統一支付“吃皇糧的人民公仆”的養老金;另一套是社會企業單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退下來的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下來的養老金,具體講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國家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準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準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5倍。養老金待遇最高相差50倍,從被訪者來看,最低為200元,最高為10000元。
養老雙軌制的形成
計劃經濟時期,中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退休金雙軌制時的工資、退休后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
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后,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
養老雙軌制的存在弊端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問題突出。退休金雙軌制是對做出同等貢獻的企業職工的嚴重不公。
1、調查顯示,89%的網友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上調幅度和速度表示不滿,尤其對養老金“雙軌制”頗有微詞。
網友認為,企業退休人員工資過低,如今工資的漲幅也遠低于機關、事業單位,導致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為此,應該公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員工資金表,加大企業退休人員工資漲幅,甚至徹底取消養老金“雙軌制”。
2、“養老金雙軌制”造成除了保障體系的“雙軌制”問題外,其實與收入分配改革相關聯。改變不公平的“養老金雙軌制”,必須把它嵌入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里,才能理順分配關系,縮小不合理差異。
3、退休雙軌制使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退休待遇差距較大,引發公平性質疑;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在養老制度上的雙軌制,而制度之間又缺乏合理的轉移接續安排,如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途離職只能‘凈身出戶’,阻礙了人才合理流動。
養老雙軌制的必要性
(一)從根本上說退休養老金雙軌制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精神不相符。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按照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享受國家和社會的養老保障的權利上是完全平等的。而現行退休雙軌制卻對不同部門的退休人員執行不同制度、不同標準,給予差別化待遇,退休金收入差距十分懸殊,明顯侵犯了養老公平權。特別是由于實行退休養老金雙軌制,造成明顯的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狀況,這些都是有違憲法精神的。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在2009年答記者問時也對現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和企業一樣,個人應該繳費,其他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應該在一個統一的平臺上來制定。”而現行雙軌制卻是企業繳費,機關不繳費;繳費者的退休金低,不交費的反而比繳費的高出幾倍,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明顯不在一個平臺上。這種不合法規的狀況是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的,否則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
(二)退休養老金雙軌制與全面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是相違背的。全面小康社會是要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是要讓億萬人民群眾普遍受惠,共同富裕,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而貧富差距過大已經是目前我國社會出現的重要問題之一,基尼系數早已接近0.5,遠超0.4的國際警戒線。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就必須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養老保險制度,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使越拉越大的收入差距逐步縮小。而現行退休雙軌制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分別實行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對同類人員執行雙重標準,使退休金差距相差巨大。這無異于是為收入差距的繼續擴大加油添薪。照此發展下去,極有可能會形成退休養老待遇的兩極分化,出現退休金畸高畸低的不合理狀況。其結果只能實現少部分人的小康而不是全面小康,改革發展成果就會僅被少數人分享而與大多數人無緣,這與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是完全相背離的。
(三)退休養老金雙軌制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和社會穩定。雙軌制破壞了按勞分配的平等分配權。造成貢獻相同而收入懸殊的局面。其實質不是按勞分配,而是按部門分配,按等級分配。在這種制度下,自己掏腰包“買保險”的企業職工相對只得到很低的退休金,而“分文不掏”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卻得到高于前者幾倍的退休金。企業職工作為國家物質財富的直接生產者、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創造者,他們的退休金卻處于相對偏低的水平,這顯然是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而自從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形成以來,社會上關于是否廢除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爭論就沒停止過。近幾年,隨著黨和政府對社會保障愈加重視,企業退休人員對雙軌制表現出更強烈的不滿情緒,要求廢除退休雙軌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對此如不能及時妥善解決,將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威脅。
(四)退休養老金雙軌制不利于全社會人才的優化配置。退休養老金雙軌制阻礙全社會人才的優化配置。其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造成全社會的人才傾向于退休福利非常好的機關事業單位,這就出現了在公務員考試中“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慘烈場面,每年報考公務員考試的人數屢創新高,而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卻找不到其緊缺的人才。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作為兩個并行的沒有聯系的軌道,人才很難在相互之間進行流動,這就導致了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要么呆在機關事業單位,要么為了進企業放棄以前的積累從零開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這對哪一方來說都非常的不公平。對國家和社會發展而言,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人才就不能各盡其用,不能實現全社會人才的優化配置,也就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
看過“養老雙軌制的必要性”的人還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