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和退伙的區別有哪些
除名和退伙的區別有哪些
當然退伙與除名特別容易混淆,當然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沒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不得不退伙,其實除名和退伙也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下面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當然退伙與除名的區別
比如某會計師事務所,其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那么其中一人由于非法執業被吊銷了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那么這人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資格,這就是當然退伙。當然退伙的規定是: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除名是合伙人自己主觀上的錯誤,故意給企業造成損失,不履行出資義務等等,這合伙人的存在不但不會給企業帶來收益,反而是累贅,那么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把他趕出合伙企業,這就是除名。除名的規定是: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這里注意要“除名”需要“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名退伙的主要介紹
除名退伙也稱開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
除名退伙事由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除名退伙的事由為: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除名退伙原因
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觀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發生了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其退伙含有懲罰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斷哪些原因是導致當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導致除名退伙的原因耐,合伙人的主觀狀態即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實施了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是關鍵的判斷因素。
除名退伙效力
合伙企業作出對某一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以最終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
除名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企業法第49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伙的法律后果
(1)身份關系上:合伙人資格喪失;
(2)財產關系上:合伙企業財產的結算和財產份額的返還;
(3)對外責任上: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基于退貨前原因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退貨時合伙企業資不抵債,退貨人應當分擔虧損。
(4)合伙企業存續:有合伙人退貨后,其他合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合伙企業是否存續。
除名的主要條件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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