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法律知識:一腳事故責任過錯具體有什么?
醫療糾紛法律知識:一腳事故責任過錯具體有什么?
醫療事故發生后患者、醫生對于事故都存在著巨大的爭議,雙方甚至可能會大打出手。在面對醫療事故的時候要能夠第一時間處理,而在處理的時候要揪出責任過錯方,醫療事故責任過錯具體有哪些內容?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醫療糾紛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有什么內容
對于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
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有什么區別
一、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于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于醫療事故鑒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鑒定,鑒定專家不需對鑒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鑒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鑒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鑒定人員為法醫,鑒定人員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鑒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鑒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系。由于醫療侵權的特殊性、復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三、關于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系。對于鑒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通則》關于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關系。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鑒定,以至重復鑒定。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五、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系。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關于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于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有什么內容?醫療事故產生后患者可以用法律來幫助自己維權,但記得不要用偏激的方法,這樣是無助于自己去維權。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方面的內容要是你并不是很清楚時,可以找專業律師提供支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