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孕婦提前休產假有沒有工資
我國雖然規定了女職工在懷孕和生孩子期間享受產假待遇,那單位的孕婦休產假是怎么規定?提前休有工資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孕婦提前休產假是否有工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孕婦提前休產假是否有工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單位孕婦產假的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婚是否有休產假權利
去年11月1日,我公司招聘25歲的周小姐為銷售部業務員,并與她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面試和入職時,她在表上填寫的都是未婚。我公司規定,業務員除周五來單位提交報表外,平常在外聯系業務,不用坐班。她入職時正是冬天,穿的衣服多,來單位又少,誰也沒發現她有什么變化。今年4月底,她突然提出要于5月6日至9月10日休產假,并填寫了請假審批單,在經理還沒搞清楚狀況的情況下就不來上班了。公司認為周小姐請假未被批準就擅自離崗,便從5月起停發了她的工資。產假到期后她也未上班,發短信說在休病假。請問,在沒向公司提交準生證明等證件的情況下,她有權休產假嗎?公司能否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周小姐在沒向領導解釋清楚時,就以休產假為由不到單位上班,產假結束后又不到公司交病休證明,這確實不妥。對于她是否有權休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法》及北京市《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法律規定了產假制度,只要女職工確實懷孕了,無論其是否結婚,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她都有權利休產假。所以,只要您單位的職工周小姐確實生育了,她就有權利休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等規定,您公司不能因周小姐生育就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她產后未上班表示正休病假,如果有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用人單位也不能在醫療期內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有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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