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發放時間過晚規定合不合法
在現實生活中,已經有很多單位對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的,那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有沒有規定呢?過晚發放合法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發放時間能否過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發放時間能否過晚
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并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于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并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是否可以拖欠年終獎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年終獎的發放案例
常某于2014年2月入職某公司,月工資12000元,2015年6月起其休產假4個月。公司未足額支付常某2015年度的年終獎。公司稱其《員工手冊》對年終獎的支付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款明確規定“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及員工個人表現,凡服務滿一年的合同制員工,經年終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當于本人一個月稅前月標準工資的全額年終獎金。”《員工手冊》同時規定,員工每休一個月產假遞減1/12年終獎金,據此,常某2015年應發年終獎數額為8000元,公司不應再支付年終獎差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該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每休一個月產假遞減1/12年終獎金的規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公司據此扣減常某的年終獎亦缺乏依據,故判決公司應支付常某年終獎差額4000元。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年終獎進行約定后,年終獎就成為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依據法律規定,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年終獎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女職工休產假要對年終獎進行扣減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因此,用人單位依據此《員工手冊》決定扣減常某的年終獎的做法應予以糾正。綜上,年終獎作為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產假為由扣減。
猜你喜歡:
年終獎發放時間過晚規定合不合法
上一篇:年終獎發放時間法律怎么規定
下一篇:年終獎發放依據是什么201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