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規定產假后有沒有年終獎
如果在職的婦女懷孕或者生育都是會申請休產假的,那休完產假后年終獎還能領取嗎?浙江省的年終獎是怎么規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產假后是否有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產假后是否有年終獎
首先,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自主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一定發放年終獎,也沒有發放的具體規定,因此,勞動者不可以強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對年終獎的具體發放方法作出約定。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該根據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
其次,就其性質而言,年終獎也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之一。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生產獎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等。因此,年終獎從狹義講是一種獎金,從廣義講屬于工資性的勞動報酬。
第三,懷孕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降低。年終獎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對此,國家相關法律對于女職工懷孕期間有著特殊的勞動保護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浙江省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綜上所述,年終獎是職工工資中的組成部分。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依據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產假為由,扣減年終獎。
不給或者少給年終獎,第一個是行政處罰,罰款額度為3萬到5萬元,第二個是民事賠償,單位如果少給的,必須補足年終獎金,同時用人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拖欠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章《假期工資支付標準》規定也明確規定: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您可以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求援助,會給你一個妥善的答復。而您休產假的時間長短,都不會影響您年終獎金和績效工資的發放。
年終獎是否屬于工資
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的發展規劃,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可以包括年終加薪、年底雙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年終獎的法律規定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發放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后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于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借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