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錦州物業管理條例(3)
2017年錦州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因安裝、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等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恢復、補償事項。
第六十一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臨時)管理規約。在裝飾裝修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非業主使用人應當同時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意見;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業主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臨時)管理規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六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利用公用部位、場地設置空調、熱水器等非經營性設施設備,應當征得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的同意后,按照(臨時)管理規約執行。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
車庫、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車庫、車位的處分情況。
未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建設單位不得將車庫、車位出售、贈與、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五條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或者占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費、管理和費用的使用辦法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單獨計賬,獨立核算,定期公布賬目,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六條 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抵押金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交付使用前,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的規定,一次性提存保修抵押金,存入對其建設工程質量有監督職責的市或者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物業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向市或者區建設部門申請使用保修抵押金。
物業保修期滿,市或者區建設部門返還保修抵押金前,應當征求物業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的意見。
第六十七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收取窗口,對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收取。
第六十八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 舊住宅區改造與管理
第六十九條 舊住宅區是指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規劃、建設標準低,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設施缺損,環境臟亂差,不能達到應有的使用功能和滿足業主居住、日常生活需要的住宅區。
第七十條 舊住宅區改造與管理遵循以區政府主導,綜合改造,有效管理,逐步實現舊住宅區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設施齊備、環境整潔美化的宜居目標。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舊住宅區改造與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舊住宅區改造堅持“政府投入、社會資助、受益業主合理出資”的原則,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
第七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造后的舊住宅區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無法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確定管理方案,制定管理規約。
第七十二條 建立舊住宅區改造后續管理長效機制。
舊住宅小區改造后應當推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維護、衛生保潔、綠化養護等基本的物業服務,合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對尚不具備引入專業化物業管理條件的,應當構建以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社區管理與專項物業服務相結合、社區管理與單位自管相結合、社區管理與業主自管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違反本辦法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因財物毀壞、滅失而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處分依法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服務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七)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由錦州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物業管理的公共服務
公共服務
是指物業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主要有以下8項:
(1)房屋建筑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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