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
山東省高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3.罪中量刑情節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搶劫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致人傷亡的后果、次數、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1萬元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致人傷亡的后果、次數、數額、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劫致被害人受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2)搶劫致被害人傷殘的,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以搶劫一次為量刑起點的,每增加一次搶劫,可以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以搶劫三次為量刑起點的,每增加一次搶劫,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搶劫數額達到1 千元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劫數額超過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劫數額超過1 萬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本罪第1條第(2)項規定的七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緩刑適用條件
(1)搶劫罪一般不適用緩刑;
(2)犯搶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
①僅以脅迫手段或者雖然使用暴力但沒有造成人身實際傷害,劫取少量財物的初犯、偶犯,且積極退贓、繳納罰金的;
②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輕微傷,劫取少量財物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且積極賠償經濟損失、退贓、繳納罰金的;
?、燮渌梢赃m用緩刑的情形。
(六)盜竊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實施細則】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盜竊數額未達到1 千元,但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構成盜竊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1 次,數額達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1 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數額達到6 萬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超過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盜竊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盜竊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盜竊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盜竊數額較大的,根據盜竊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盜竊數額巨大的,根據盜竊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二年;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根據盜竊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
(3)采取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可以根據損失情況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入戶盜竊的;盜竊金融機構的;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可以根據社會危害性大小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上述情節已經作為定罪情節的除外。
3.罪中量刑情節
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4.罪前、罪后量刑情節
在案發前主動將全部或者部分贓物放回原處或者歸還失主的,可以根據具體情形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5.確定宣告刑的特別規定
根據盜竊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計算的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盜竊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上一檔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 30 —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6.緩刑適用條件
(1)犯盜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
①實施盜竊行為五次以下,盜竊數額累計不超過1萬元,退贓并積極繳納罰金的;
②實施盜竊行為三次以下,盜竊數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贓并積極繳納罰金的;
?、鄢醴浮⑴挤?,盜竊數額不超過3萬元,同時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贓并積極繳納罰金的。
(2)犯盜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俦I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②一年內多次入戶盜竊的;
?、垡云茐男允侄螌嵤┍I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數額巨大的;
?、鼙I竊公共設施,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萜渌灰诉m用緩刑的情形。
(七)詐騙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詐騙數額達到5 千元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詐騙數額達到5 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詐騙數額達到30萬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詐騙數額達到10萬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僭p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②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③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④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⑤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⑥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咴蛟p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⑧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峋哂衅渌麌乐厍楣澋?。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詐騙數額超過5 千元的,每增加1200 至1500 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詐騙數額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4500 至5500 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詐騙數額超過30萬元的,每增加2萬至4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詐騙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詐騙數額較大的,根據詐騙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詐騙數額巨大的,根據詐騙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二年;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根據詐騙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可以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已經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事實,不再重復評價。
3.罪中量刑情節
詐騙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八)搶奪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奪數額達到1 千元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數額達到1 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搶奪數額達到6 萬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奪數額超過1 千元的,每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奪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奪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搶奪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搶奪數額較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搶奪數額巨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搶奪數額特別巨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四年。
(3)在搶奪過程中致被害人受傷,依搶奪罪處罰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每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多次利用行使的機動車輛搶奪的,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二年。
(5)使用搶奪的財物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確定宣告刑的特別規定
根據搶奪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計算的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搶奪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上一檔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的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九)職務侵占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職務侵占數額達到1 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職務侵占數額達到10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職務侵占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職務侵占數額超過10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1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量刑情節
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確定基準刑。
(十)敲詐勒索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1 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敲詐勒索數額超過1 千元的,每增加20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敲詐勒索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1千至2千元,可以增加1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增加刑罰量確定的基準刑,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刑。
(2)敲詐勒索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的刑期;但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根據敲詐勒索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根據敲詐勒索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
(3)有毆打被害人情節的,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因敲詐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敲詐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老弱病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確定宣告刑的特別規定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但根據敲詐勒索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計算的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三年有期徒刑為宣告刑。
(1)敲詐多人或多次的;
(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
(3)因敲詐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4)敲詐勒索過程中致人輕傷或多人輕微傷的;
(5)敲詐勒索集團的首要分子;
(6)敲詐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老弱病殘,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一)妨害公務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實施細則】
1.構成妨害公務罪,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量刑起點為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妨害公務犯罪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可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罪中量刑情節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實施細則】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聚眾斗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3次的;聚眾斗毆人數超過20人,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聚眾斗毆一方參與人數超過10 人、不滿20 人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第1 條第2 項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量刑情節
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對組織者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本量刑情節與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節擇一適用,不能重復評價。
(十三)尋釁滋事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已經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事實除外:
(1)尋釁滋事次數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一千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5 千元的,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過3次、累計數額達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掩飾、隱瞞一輛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達到50萬元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掩飾、隱瞞達到五輛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次數、被掩飾隱瞞犯罪的性質以及有無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據犯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據犯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二年。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1 萬5 千元至2 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數額超過量刑起點數額的,每增加3萬至4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輛機動車,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期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實施細則】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滿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滿一克或者其他相應數量毒品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它相應數量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七年六個月至八年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犯罪次數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每增加鴉片4 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2克或者其他相應數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每增加鴉片2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1克或者其他相應數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每增加鴉片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5克或者其他相應數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每增加鴉片40克至6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克至3克或者其他相應數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四個月至五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次數為兩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犯罪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根據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二年;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犯罪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根據次數增加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犯罪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根據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
(4)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實施兩個以上情節嚴重的行為,每增加一種行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情節,或者具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情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情節,或者具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情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量刑情節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2)受雇運輸毒品的,除認定從犯、脅從犯的以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以販養吸,被查扣毒品全部計入販賣毒品數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節
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經認定累犯的,不得重復評價。
六、附則
1.多個罪中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連乘公式:A×(1±α1)×(1±α2)×(1±α3)…【注:A 代表基準刑,α代表量刑情節調節比例,±根據量刑情節是從嚴情節還是從寬情節確定】
2.多個罪前、罪后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同向相加、逆向相減公式:A×(1±α1±α2±α3)…【注:A 代表基準刑或罪中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后的刑期,α代表量刑情節調節比例,±根據量刑情節是從嚴情節還是從寬情節確定】
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4.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5.本實施細則對常見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作出了規定,各中院可以結合當地審判實際對上述事實、情節進行細化,并報省法院備案。
6.本實施細則沒有規定、但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法官可參照《實施細則》中最相類似的事實、情節,用分析、比較的方法,確定其合理的調節刑期或者比例。但該犯罪事實或者量刑情節應當在量刑報告表中有所體現,并在裁判文書中加強量刑說理,相關裁判文書也應報經分管院長核準簽發,合議庭存在分歧或者分管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8.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2月1日起試行。
量刑的特征是什么
(一)量刑的主體是 人民法院
量刑權是 國家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應由人民法院行使, 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量刑權。因此, 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體是 犯罪人
量刑是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的問題。因此,只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體。
(三)量刑的性質是 刑事司法活動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參照犯罪人的個人情況,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人裁量再確定刑罰的活動。因此,量刑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猜您感興趣:
1.高級法院工作報告
8.不予起訴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