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是怎么認定的?
侵犯著作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是怎么認定的?
在現實生活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是非常多的,例如盜版他人書籍出售的、未經許可公開表演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權的目的一般是獲取非法利益,那么侵犯著作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如何認定?一起來看看吧。
侵犯著作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認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如果通過銷售產品取得的,可以銷售額計算,如果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銷售價格的,按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如果通過銷售產品取得的,可以銷售額計算,如果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銷售價格的,按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