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知識: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土地征收法律知識: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土地征收是一個國家為了發展的需要進行的政策,國家征用集體土地的基本原則是,至少維持被征用土地上的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要想進行土地征收有什么程序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土地征收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土地征用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 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第二步 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第三步 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 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 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 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 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第八步 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 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 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第十一步 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被征收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征收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審批,國務院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履行審批手續。我國土地征收程序分為四個階段:建設單位申請、擬定補償方案、政府核準方案、撥付發證。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