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環境利益與環境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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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
環境問題的癥結在于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沖突。經濟利益對環境利益的強勢擠壓產生了環境問題。為洞見環境法與環境權的本質,有必要對自然、環境給人們帶來的利益加以辨析。何謂利益?利益就是好處,就是能夠滿足或實現人們的需要、愿望、要求的東西。自然界對于人類來說太重要了,人類的生存、繁衍與發展離不開自然界的“哺育”,自然界是人類的“母親”。自然界能夠滿足人類多種多樣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生產、生活的需要。因此,自然界首先或主要是給人們帶來生產、生活利益。生產是人們依靠自然界創造物質財富的活動和過程,通過生產,自然界給人們帶來物質利益或經濟利益。同時,自然界提供自然人生活(生命存活)的基本條件、審美滿足(如優美的風景)與生態平衡,這就是自然界帶給人類的環境利益。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存在對立統一的矛盾關系。首先,環境利益是經濟利益實現的前提條件。自然環境是人類追求經濟利益的載體,如果沒有自然環境為人類生產活動提供必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人類將無法最終實現其經濟利益。其次,追求經濟利益的生產活動必然導致程度或輕或重的環境污染,損害人們或人類的環境利益。再次,如果由追求經濟利益導致的環境污染不能有效解決,會對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和人的物質財富造成危害,導致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皆不可得、甚至為負。
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環境利益就是環境帶來的利益。環境帶來的利益應該包括經濟利益與純粹的環境利益(以下稱環境利益)。自然界帶來的利益是環境利益還是經濟利益需要辯證的分析。陽光、空氣等環境因素可以為家庭與企業謀取經濟利益而無償利用。陽光、空氣等環境因素也可以僅供人們基于生命形式而享受。前者屬于環境帶來的經濟利益,后者屬于環境利益。森林、礦藏、水流等可物權化的自然資源可以有償或無償地投入到生產活動中去,創造物質財富,給人類以直接的經濟利益。森林、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也有維護生態平衡、審美愉悅等環境利益。自然界容納著人為造成的環境污染,承載著自然界自身變遷所引致的各種破壞,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不斷重新塑造環境,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過程,把有害于人類的環境逐漸轉變為對人類無害的環境。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環境自凈能力。環境自凈能力是一種重要的環境利益,但環境自凈能力也可以用之于生產而帶來經濟利益。同時,人類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各種污染超越了環境自凈能力的承載限度則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環境法所要保護的利益是環境利益,環境法要求經濟利益的實現不能損害環境利益。
三、環境利益與環境權
環境法怎樣保護環境利益?為了保護環境利益,環境法怎樣約束人們追求經濟利益的行為?環境法約束人們追求經濟利益的行為的正當性何在?這些問題的解答依賴于環境權理論的成熟以及環境權在立法、執法與司法上受到重視。環境利益只有上升為環境權才能夠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因此,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
為了更為深刻地洞察環境權的概念與屬性,我們需要對權利概念加以必要分析。何謂權利?這是讓學者們深感困惑的一個難題。即使在法理學領域,權利也是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档略谡劶皺嗬亩x時就感嘆說,問一位法學家什么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家什么是真理那樣會讓他感到為難。盡管如此,學者們還是對權利的概念與本質進行了不懈的探討,形成權利本質的諸多理論。張文顯在《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一書中介紹了目前國內外最具有代表性和主導性的八種權利概念與本質學說,即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規范說、選擇說。在中國學界,學者們大多從要素的角度來揭示權利的本質,認為權利由多種要素構成。如夏勇在《人權概念起源》一書中把權利歸結為五大要素:利益、主張、資格、權能、自由,認為以這五個要素中任何一種要素為原點,以其它要素為內容,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程燎原、王人博在《權利及其救濟》一書中把權利最重要的要素歸納為自由意志、利益、行為自由,認為權利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種利益為目的的一定的行為自由。筆者認為權利的本質在于人們的利益,所謂權利就是某種規范體系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利益,所謂法律權利就是法律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利益。人們的自由、意志、行為、主張、選擇等權利要素只有指向利益、以利益為目的才可能納入權利之中或上升為權利。
環境權究竟是什么?蔡守秋在《環境權初探》一文中認為環境權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環境權一般指公民的環境權,即公民有享受良好適宜的自然環境的權利。廣義環境權泛指一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國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即:國家、機關、團體和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及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的權利,也都有保護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的義務。雖然狹義環境權與廣義環境權反映了人們看問題的不同角度及環境保護涉及的不同領域,但是無論從理論研究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實際需要出發,廣義環填權都比狹義環境權更為重要、更有價值。而徐祥民對環境權的概念做了如下概括: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于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鄒雄則認為:環境權是自然人享有適宜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良好生態環境的法律權利。其主體限于自然人:其客體是環境生態功能;其內容是指向環境生態功能這一特定客體的利益群;其權能包括對良好生態功能的保有權、享受權等實體性權能和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環境請求權等程序性權能,其中,環境參與權是核心權能。上述學者們的環境權概念從各自不同的視角洞察環境權的本質,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皆有各自的道理。
筆者認為對環境權概念的界定應以權利概念為基礎。如前所述,法律權利是法律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利益,則環境權就是環境法或與環境相關法律所保護或保障的主體的環境利益。理解環境權概念需注意如下幾點:首先,法律保護環境利益與環境權的方式與手段具有多樣化與綜合性。法律可以在某一規范中直接規定環境權,也可以在某一規范中規定人們保護環境的義務從而間接保護環境權,且后者更受立法者所鐘愛。蔡守秋與徐祥民等學者發現環境利益與環境權保護中義務規定與履行的重要性,并在他們的環境權概念中體現出來,強調了環境權與環境義務的密切聯系。環境法是保護環境利益與環境權的主要法律部門,但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也有對人們的環境利益與環境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因此環境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明顯的綜合性特點。其次,環境權的主體是人。本文所謂環境是以人為中心的環境,環境權的主體當然是人。這里的人既指作為個體的自然人或公民以及各種自然人集合體,又指作為整體的人類。人還有不同地域不同時代之區別,因而有此地之人與彼地之人,此國之人與彼國之人,當代人、上代人與后代人等種種稱謂。不同時空條件下的人遭遇不同的環境要素,有不同的環境利益,因而有各自的環境權要求?;诖?,學者們對環境權進行不同的分類,如把環境權分為公民(自然人)環境權、單位環境權、國家環境權、人類環境權、當代人環境權與后代人環境權等。第三,環境權的本質在于環境利益。對于人或人類來說,環境要素、自然資源既具有經濟利益又具有環境利益。環境法的目的在于保護環境利益而不是經濟利益。環境利益在法律文本中常用諸如“適宜的”、“良好的”、“清潔的”、“健康的”、“有利于生存和發展的”、“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生態平衡和健康的”、“健康而舒適的”等詞匯表達。土地能夠提供動植物繁衍生息場所、容納降解廢棄物,森林、草原能夠防風固沙、保持水土、涵養水分、凈化空氣、調節氣候、隔音降音、為動植物提供棲息場所,水體有調節氣候、凈化空氣、容納廢棄物等功能,空氣有提供生命所需要的氣體成份、凈化廢氣等作用,礦藏是物質和能量的儲存庫,臭氧層能夠防止溫室效應……,如此等等,皆是所謂環境利益,倘若獲得環境法的保護,它們就會上升為或轉化為環境權。我們應該認識到,環境利益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保護環境利益與環境權,就是保護人類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