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如何通過環境立法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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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境立法中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一)環境立法存在的相關問題
1.環境立法目的不明確難以適應發展需要。現行的環境立法工作比較注重對于對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忽視了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確造成了后續的環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離,制定的法律法規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從而影響法律法規的執行實施效果,導致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開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為主要目的。這樣的認識需要改變,要從宏觀上樹立系統保護、全面保護的長遠保護思想。
2.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存在漏洞。現行的法律條款制定的時間較長,已經落后于現實發展需要。陳舊的法律規定不符合當前的工作條件和實際狀況;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規范,缺乏明確可依的具體條文規定,造成具體實施困難。此外,一些地區性的環境保護法規與國家性的法律不協調一致,甚至產生矛盾。這就造成環境保護的具體實施工作難以開展,取得的保護效果不明顯。
3.環境立法在多領域存在法律缺位問題。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主要針對個別的環境問題進行法律規定,沒有系統性地對整個生態環境改善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做出整體協調規劃,造成一些重要領域的法律規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對進來突顯的外來物種入侵問題和基因庫保護問題都缺少系統合理的法律規定,導致相關工作不到位。
4.法律執行機制不完善。體制不健全和執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國的法律執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區和部門存在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等問題,而且相關檢查部門、執法部門和監督部門之間協調管理不善,權責劃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執法條件,這些問題共同作用導致環境保護法律的執行難以實現,對產生的有關問題找不到責任人或者處罰不當,妨礙了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二)改進環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糾正環境立法的目標偏離,完善法律規定 。從環境立法目標認識上,加強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重視,制定全面規范的法律條文切實指導相關工作的實行。對不符合生態系統保護目標的陳舊條文及時修訂,使得制定的法律條款能順應自然生態發展的現實需要。針對實際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制定相關法律以指導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填補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確清晰的法律條款,提高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籠統的法律規定嚴重影響相關工作的開展,使得環境保護法律執行困難,影響了法律規范糾正作用的實現。規定清晰、權責明確地法律法規,能夠提高實際運用中的執行效率和實際效果,更好地促進保護工作順利進行。
3.健全法律管理體制,加強法律執行落實。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需要健全的管理執行機制來落實施行。因此,環境立法工作還要建立健全相關的組織管理機構,協調相關部門的配合執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夠有效執行、違法者得到追究懲罰,從而提高環境保護的效果,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結語
生物多樣性保護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需要我們采取多方面的綜合保護措施。通過相關的環境立法能夠切實維持、改善我國的自然生態環境,為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轉創造基礎條件,從而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研究解決相關環境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環境保護與生態系統保護工作的協調發展,一定能夠為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發揮科學可行的指導規范作用從而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