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2)
關于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
法律論文范文篇三:《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方式現狀分析
隨著經濟迅猛發展,我國相當數量的中小企業也隨之規模不同程度的擴充。中小企業發展壯大,需要有大量后備資金增援。而中小企業融資根本無法滿足公司上市的基準條件,同樣也無法滿足國家金融機構融資借貸資金的基準條件。在這種情勢下,中小企業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靈活、融資條件相對便利的融資渠道。據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在第二屆中國中小企業投融資交易會新聞發布會上稱,截至2012年底,民間借貸市場的總體規模已超過4萬億元,在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微企業超1300萬戶,其超過1/3的融資來自民間借貸。
二、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存在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解決企業資金鏈資金需求問題、經濟市場上獲取更多的利潤從而市場占有率擴充起到了積極正面效應。但是另一方面,民間借貸高額利率、借貸手續簡單無規范操作、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逐年遞增,直接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發展,甚至導致中小企業高比率的破產清算,擾亂了正?;洕袌鲋刃?。
1、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
民間借貸往往貸方出讓自有資金或者借貸資金于借方,借方向貸方出具收據,經雙方簽字認可所借款項,借貸關系這種諾成、雙務合同即告成立。
在新型民間借貸關系中,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需要大量的融通資金實現產業升級換代、規模擴大創新,但是中小企業根本無法達到證券市場的融資需求,也無力滿足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資金嚴格復雜的審批程序。因此,大量的中小企業只得訴求除國家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資本市場中,確實存在大量擁有資金、需求實現融資利潤增速的貸方。他們與借方無實質上依存關系,或者經過中介機構,或者經過熟人介紹,借貸雙方并無嚴格借方資質審查,也無嚴格放貸程序。雙方合作簽署一份往往貸方自制的格式合同(有些甚至口頭約定、打借條的方式),完成對中小企業的放貸。
可見,民間借貸中小企業作為借方,資質條件弱化,只要有“介紹”,形式上配合完成借貸流程,實現資金借貸相對國家正規金融機構“容易”得多。
2、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按照正常流程,中小企業按照約定的款項使用用途實現目的,于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期效還貸,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解除。但是,造成中小企業無力按照約定貸款利率還本付息,最終“跑路潮”的出現或者借貸雙方融資糾紛出現對簿公堂,其中的主要原因:民間借貸高額的貸款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是指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個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率。其特點就是當資金緊缺時,利率提高,需求疲軟時,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
P2P機構微金所披露全國16個省、直轄市的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情況:據《中國民間利率市場化報告》顯示,2014年9月份,調研地區的民間借貸平均利率達27.14%,持續居高不下。其中,福建省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達28.81%,浙江省和山東省次之,分別為28.58%和28.48%。北京則相對處于較低水平,為22.26%,其余各省從27.89%到24.86%不等,地區間差異明顯。報告顯示,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500億元,平均利率36.2%。農村地區無論是民間借貸利率還是銀行利率都會比城鎮更高,分別為25.7%和7.3%。
據中國經濟網深圳2015年8月9日訊,2015年8月1日至7日中國民間借貸市場利率指數如表1所示。
而相對同期,2015年9月6日起執行的最新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如表2所示。
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0%左右。
通過兩相對比,不難得出結論:民間借貸高額利率遠遠超出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國家雖屢次出招改變現狀,但對于巨大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仍然杯水車薪。中小企業在資金鏈斷裂,急需資金卻無力獲取其他資金來源渠道的情況下,只有獲取高額息的民間借貸資金。
3、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顯性遞增趨勢
首先,作為借方的中小企業資質弱化,和貸方之間基于信賴、情面松散簽署融資合同;高額的貸款利率,無疑為后續中小企業按照約定償本付息留下重大隱患。近年來,民間借貸的貸方也逐步嚴格要求中小企業提供適宜的抵押品,但是抵押品的估價認定、價值監管等一系列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妥善處置。
其次,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過程監管無力,甚至很多方面監管“留白”,這也是造成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遞增的原因之一。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往往“暗箱炒作”,高額貸款利率、融資款項用途合法性及其專款到位后使用過程、逾期還貸或者無法償債的情勢下貸方追償的手段等等,完全依賴借貸雙方自我“約束”,任何中間環節的紕漏,都會引起雙方融資糾紛。
據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情況顯示,從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快速增長,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翻倍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寧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2252件。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案件數逐年上漲,從2013年審結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民間借貸糾紛結案標的額也在逐年增加,從2013年的1.79億元增長至2014年的8.07億元,年均增幅為350.84%。
三、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法理依據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無可抑制的增長,僅僅依存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機構活動取締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遠遠不足。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切實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便于國家實施有效監管。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5年9月1日已經施行。這是最高院時隔24年后,重新發布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1、民間借貸主體認定
《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睹穹ㄍ▌t》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2015年8月最高法《新規定》第1條,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因此,可以認定,民間借貸只要主體適格,雙方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主觀意思表示,應該確認民間借貸合法性。
2、民間借貸貸款利率規定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除原有的民商法原則性規定外,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26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條規定被看作是《新規定》最有亮點的內容,重新定義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
3、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根據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第14條,具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法運用排除法明示了當然包括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
四、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1、我國民間借貸法制規范存在弊端
結合我國既有的司法法規和最高人民銀行工作指南,最高法2015《新規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明晰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這些無疑對于規范和調整中小企業民間借貸 “向陽”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筆者從立法和司法實踐角度方面,仍有以下完善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看法和建構設想。
(1)中小企業之間民間借貸規范探析。商業實踐過程中,中小企業之間拆借屢見不鮮。在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頒布之前,基于央行2006年《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此部門規章在司法實踐中被長期遵守。企業間借貸合同一般都被認定為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而無效。這次司法破冰無疑對于中小企業直接拆借這種民間借貸“有法可依”。
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明確認可以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的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其規范意圖顯而易見:中小企業之間民間融資希望破除中小企業短期由于資金困難又急于生產、經營、流通等實體環節的困境。
但是事實上,中小企業短期資金融通往往存在于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關聯企業之間。上下游企業之間、關系企業之間借方為了盡快便利獲取融資資金,貸方為了資本市場獲利;聯營企業基于稅收、整體集團利潤考量,會計記賬方式、融資資本是否真正落實到生產經營需要為目的從現實中都無從監管。這對日后融資資本還貸、融資糾紛的產生埋下伏筆。
(2)民間貸款利率的“新紅線”。2015年《新規定》對于民間借貸貸款利率作出了重大調整?!缎乱幎ā返?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項廢棄了長期以來“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對約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劃出了“兩線三區”,即《新規定》分別劃定了年利率24%與36%兩條紅線,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區間。其中,24%~36%貸款利率依靠借貸雙方自愿履行,是屬于司法不強制保護的范疇。大部分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會歸于此檔范疇。
筆者認為,24%~36%民間貸款利率形成的借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是屬于相對于法律債務對稱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是依賴借方自愿履行,債務人(借方)如自愿給付,則給付有效,債務人(借方)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要求返還;債務人(借方)有權拒絕給付,債權人(貸方)無法獲得勝訴權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那么毫無疑問,在此融資利率期間范圍的中小企業,貸方債權實現完全取決于借方“意思自治”。這種“自由但不保護”是否會成為日后融資雙方爭議糾紛的“導火線”?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建構設想
筆者認為,我國既有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毋庸置疑的規范和保障了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但是僅僅只是依靠法制規范約制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遠遠達不到預期目的。因此,應該從以下方面完善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
(1)加強中小企業自身規范建設。中小企業是民間借貸中的融資主體,應該著力加強自身規范建設。財務做賬、民間借貸融資項目風險評估與防范、民間借貸融資資金的附屬擔保(擔保人、擔保物)規范、民間借貸貸款利率的考量、民間借貸融資合同簽署及履行等一系列問題都應全盤規劃、嚴格規范,致力于將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風險降到最低點。
(2)加強國家宏觀監管。中小企業自身發展弱勢,很難從證券市場上融資,也很難從國家金融銀行業成功獲取融資資金,更無從談起中小企業續貸、短期快速籌資擴建。正是因為這樣,中小企業才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中。
國家應該從宏觀金融政策上實施“偏袒”中小企業措施,幫助中小企業資金流順暢充足。比如對于資信良好的中小企業可以以自身資信擔?;蛘呦笳餍該!⑦m量擔保;對于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加快審批程序流程,縮短企業貸款融資時間成本,幫助企業盡快資金到位;對于2015年最高法《新規定》中,按照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的24%~36%貸款利率的融資擔保,加大監管力度,著力政策解讀、加強市場引導,使其規范化;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項目的市場監管,在融資項目在建過程中提供相關部門合力幫助等等。
五、總結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是一個系統工程,單純依賴某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某一項規范出臺、某一家企業都無法使其正?;⒁幏痘枰罱ㄆ脚_引導企業良性運作,只有這樣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才可以逐步走上正軌。
猜你喜歡:
5.法律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