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消防知識
建筑施工消防知識你了解多少呢,它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不可忽略哦,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消防知識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建筑施工消防知識一: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
• 1 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
目前建筑業已成立為我國第四大支柱產業的同時,安全事故也成為僅次于交通、礦山后的第三位。 職業事故死亡率是發達國家的3~5倍。
各類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1億農民的一年收入
每年死亡人數在于1500人左右,主要是高處墜落、施工坍塌、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和觸電等事故。
• 2 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原因
• 2.1 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
• 2.2 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一是注重政績和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二是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能適應
需要。
• 2.3 安全文化基礎薄弱,真正樹立起以人為本還有需要長期的努力。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 1 安全生產的基本概念
• 1.1安全
無危則安,無損則全,“安全”是指沒有危險,不出事故,人不受傷害,平安健康,物不受損傷,完整無損。與安全相對應的是“危險”,危險末得到控制而產生的,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失的意外后果就是事故。
而現代表安全管理的理念則認為,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事物,在任何事物中都包含著不安全的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安全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只不過當危險性低于人們認可的某種程度時,被認為是安全。
• 1.2 安全生產與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就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監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
一是指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控制,保障人身健康,設備完好無損,生產順利進行。 二是要做好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等。
• 2 安全生產基本方針
• 2.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都有詳細的論述
• 國家領導人都提出相應的要求,強調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 國家在“十一五”發展規劃首次提出了“安全發展”的理念。
• 綜合治理是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從發展規劃、行業管理、安全投入、科技進
步、經濟政策、教育培訓、安全立法、激勵約束、企業管理、監管體制、社會監督以及追究事故責任、查處違法違紀等方面著手,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 2.2 綜合治理內涵和安全全生產管理體制
1993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了我國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把“綜合治理”充實到安全生產方針當中后,有學者進一步提出“政府監督與指導、企業負責與保障、員工權益與自律、社會監督與參與、中介服務與支持”的“五方結構”管理體制
建筑施工消防知識二: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 1.1 法律
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經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由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范。
• 1.2 行政法規
國家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和發布的各類條例、辦法、規定、實施細則、決定等。其作用是將勞動安全生產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
• 1.3 地方性法規
由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了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發布,它在原則上與法律和國家行政法規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與地方實際情況相結合而制定 的更具有可操作性詳細規定。
• 1.4 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含規定、辦法、規則等)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部委行政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它是在原則上與法律和國家行政法規保持高度一致的前提下,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為控制多發易發事故和預防職業病。而制定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詳細規定。部門規章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 1.5 標準規范
安全技術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到目前為止,我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技術標準已達400多項。
• 1.6 規范性文件
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各廳(局)、委員會等政府管理部門制定,對某方面或某項工作進行規范化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規定”、“決定”等文件形式出現,一般不在媒體上公開發表。
• 2 重要安全生產法律
•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對違法行為做了具體的處罰規定,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
•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以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為起點,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為主線,為建筑建筑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建設、設計、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九項制度。
• 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建筑法的九項制度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