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應急救援處理的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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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應急救援處理的預案
為貫徹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企業負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結合企業生產的特性,制定本應急救援處理預案。
一、應急預案的任務和目標
更好地適應法律和經濟活動的要求;給企業員工的工作和施工場區周圍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環境;保證各種應急反應資源處于良好的備戰狀態;指導應急反應行動按計劃有序地進行;防止因應急反應行動組織不力或現場救援工作的無序和混亂而延誤事故的應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幫助實現應急反應行動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體現應急救援的“應急精神”。
二、應急預案的級別
根據本企業生產的特性,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其有害影響通常只局限在一個單位界區之內,并且幾乎可以被現場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該區內,其影響預期基本不會擴大到社區,故本應急預案按Ⅰ級進行制訂。
三、應急預案啟動涉及的事故內容
項目經理部施工場區內發生:
1、 場區火災;
2、深基坑開挖塌崩;
3、高支模支架塌陷;
4、高聳設備設施傾倒;
5、其它生產性重大安全事故;
6、不可預見突發性事件;
7、應急總指揮認為必須啟動應急預案的。
四、應急預案的起動前提
施工場區發生重大事故前兆或發生評估預測為:
1、死亡數在1人以上;
2、直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上;
3、對施工場區外的影響有明顯的破壞或人身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