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申請用地的請示范文
向政府申請用地的請示范文最新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向政府申請用地的請示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向政府申請用地的請示范文
政府及有關部門:
隨著學校辦學水平的提升、辦學條件的改善、學校建設的標準化和教育資源的逐漸優化,為我校教育創造一個更為和諧的發展環境,以及隨著學生人數的逐漸增多,學校的擴建已迫在眉睫,在此特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征用__鎮村民山科住宅后的園子和__鎮民貿公司后一排土地的申請,目的是為了擴建學校,從而增大學生的活動場所、美化校園和修建教職工周轉房。
本著保護環境、珍惜土地的原則,我們盡量將占用的土地面積縮小到最小。并在此鄭重承諾,一旦土地使用權批復下來,我們將嚴格遵守土地批復的使用面積,絕不越界擴占,而且保證切實保護好周圍的生態環境,待工程完工后,負責恢復工程建設中不得不暫時毀損的生態植被,堅決按照環保等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到規定的各項環保標準,絕不破壞周圍環境,造福子孫后代!
以上就是我校處與對學校長遠發展的思考,并已經過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改進,一致認為具備了擴大建設的條件。因此懇請有關領導研究我們的申請,盡快批復同意我們的土地征用申請!以便實現我們早日為學校的全面發展作出貢獻的愿望!
請領導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權如何使用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權,保護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損失。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程序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可事先向市、縣國土部門申請預約,預約期內可優先獲得指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預約用地,須持有外經計劃部門申請投資建設立項的文件資料,與國土部門簽訂預約用地協議,交付預約金。
2、企業正式申請用地并與市、縣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用招標、協議、拍賣的方式。協議、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向國土部門繳付地價款10%的定金,余額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價款后30日內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必須事先向原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地價,并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具備的條件是:第一已支付全部地價款;第二持有土地使用證,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還應有房屋所有權證,第三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完成了開發建設。其具體程序是:
1、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簽訂轉讓合同,并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轉讓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轉讓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轉讓雙方應先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并在辦理轉讓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
2、國土部門接到登記申請后,應及時予以審查。對符合轉讓條件和登記要求的,給予辦理轉讓登記和換發土地使用證。
3、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雙方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向所在地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手續。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先到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租賃手續后,15日內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載有抵押條款的經濟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向所在地的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等。抵押權人有權向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終止時,抵押雙方應在抵押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或轉移登記。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國家又在這幾種類型之上,將土地的使用用途分為八類,包括了耕地、交通用地等等。個人和單位在使用土地時應嚴格遵循國家的規定,在使用土地時,不能隨意將用地方式進行更改。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劃撥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或個人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家對于劃撥用地范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4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對于土地的用途是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的,國家對于土地劃分的類型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比如說將某些地段劃分為工業用地,某些地段劃分為商業用地,或者是作為一些其他事項的用地,根據不同事項類型的用地,所獲得的土地使用證的類型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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