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補交養老保險有什么政策
農村補交養老保險有什么政策
農村補繳養老是有什么新政策的呢?農村補繳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內容?現在小編把“農村補交養老保險新政策”介紹給大家,希望大家能喜歡!
農村養老保險怎么補繳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愿,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經與我省城鎮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勞服公司、五七工廠、家屬工廠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未參保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繳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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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費年限
1.參保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后,一次性補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補繳繳費年限累計不足 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繳費基數和比例
參保時,補繳參保前繳費,繳費基數統一按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全省(或設區市,由各設區市明確規定,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參保后,繳費基數按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指數據實計算。繳費比例統一按20%計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2012年前的繳費基數,可按2011年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2013年 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后,應按規定繳納2013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各設區市確定的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賬戶
補繳期間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四) 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免收滯納金。
三、待遇計發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參保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按規定補繳參保后,達到本通知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按規定補繳滿15年后,按以下辦法計發待遇,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按贛府廳發〔2006〕41號、贛人社字〔2011〕243號等文件計發,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2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基本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
實際繳費年限養老金按贛府廳發〔2006〕41號、贛人社字〔2011〕243號等文件計發,以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參保時上年度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995年9月30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四、補繳程序 符合補繳范圍條件人員,按屬地原則,可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一)申報
由個人填寫《江西省《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曾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過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詳見附表),向原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企業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職工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能夠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二)審核
1.經原工作單位(或現管理機構)初審(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報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2.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人員,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再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申報人員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后死亡的人員,按規定享受喪葬撫恤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可以繼承。
(二)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其原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在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由本人自愿選擇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或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賬戶;其原已享受養老生活補助或遺屬生活補助的,在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停發其養老生活補助或遺屬生活補助。
(三)《社會保險法》實施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仍不滿15年的,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且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補辦參保繳費。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補辦。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現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對于繳納過養老保險但因各種原因中斷的參保人,2015年可按照新的養老保險補交政策補繳養老保險。那么2015年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是什么呢?以下是主要內容。
1.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征收。
2.關于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后,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3.關于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后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日前,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明確可以補繳的三類人員,其中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該通知自2015年7月1號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號。
個人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國家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征收。
◎關于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后,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關于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后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后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于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后,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后,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后,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后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濟南政府下發通知,出臺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稱,符合條件的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可在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納入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通知稱,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濟南市城鎮戶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與濟南市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時符合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實施范圍中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納入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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