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全國30個省份產假天數新規定(2)
2017全國30個省份產假天數新規定
產假分類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4、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2017年國家如何規定晚婚晚育年齡
晚婚年齡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所以晚婚年齡即只要大于規定結婚年齡即可,只要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
2、我國婚姻法沒有對晚婚年齡進行明確規定。實際生活中人們通常會覺得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
晚育年齡規定
3、一般晚婚生育者即符合晚育條件。
4、我國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晚育年齡進行明確規定。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歲以上生育就屬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歲以上生育才屬于晚育。具體必須根據本地政策執行。
晚婚晚育年齡計算
1、晚婚年齡的計算方法,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晚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2、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于晚婚。
3、晚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4、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
5、男女雙方都必須是晚育。
現行政策不再鼓勵晚婚晚育
目前執行的計劃生育法將原來第二十五條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簡單來說就是刪除了晚婚晚育相關政策,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這是因為什么呢?
這是因為我們當前的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所以現在不提倡晚婚晚育,而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確定的是自主采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晚婚晚育產假、婚假新規定
【晚育產假】:我國新制定的計劃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產假。簡單來說就是以后晚婚晚育者不能享受晚婚晚育假了。同時各省市也已經刪除了符合晚婚晚育條件者才可以享受陪產假等規定。
【晚婚婚假】:目前我國取消了晚婚婚假。部分省市市民只能享受3天的正常婚假。但仍有部分省市取消了晚婚假,延長了婚假天數。例如廣東省婚假僅為3天,而北京婚假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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