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川農村低保政策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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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村低保政策:對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高于低限的市(州),如成都市中心城區(低保標準為500元/月)以及廣安市(城市居民低保標準為370元/月),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四川農村低保政策,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7四川農村低保政策如下
從四川省民政廳獲悉,2015年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限已于6月5日發布,并將于7月1日起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限為370元/月,農村居民為190元/月。這是自1996年四川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全省首次設立低保低限。
7月1日起多市州將上調低保標準
2015年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限,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6月8日由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以及國家統計局四川調查總隊聯合下發通知。該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與此同時,各市(州)人民政府將根據此低限調整當地2015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報民政廳備案。“所有市州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定,但必須高于此次公布的低限。”省民政廳救助處處長何曉明說。
對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高于低限的市(州),如成都市中心城區(低保標準為500元/月)以及廣安市(城市居民低保標準為370元/月),此次設立低保保障低限并無明顯影響,但對于德陽、南充等市(州),就意味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上調。
農村低保即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下面我們就了解一下農村低保相關政策和申請條件,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拓展閱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配合民政部正在開展的社會救助專項整治活動,內蒙古自治區全面建立農村牧區低保綜合認定指標體系,統一對象認定標準,通過采取“核對收入+聽證評議+綜合認定”的方法,對所有農村牧區低保對象進行重新認定,有效破解低保對象認定缺乏統一標準的問題。
一、農村牧區低保綜合認定指標體系的應用背景及其內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實施以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逐步得到了有效保障,在維護社會穩定、改善貧困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家和自治區加快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逐步擴大、資金投入逐年拉架,附加救助項目日益增多,低保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群眾信訪的焦點。由于現階段低保對象認定缺乏統一標準、家庭經濟狀況評定存在變量多、難于準確核算等難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無從下手和粗放核實的情況,造成主觀隨意性大、核查內容不夠全面、對象認定缺乏準確性。為進一步規范農村牧區低保制度,破解對象認定難題,內蒙古自治區在工作中摸索出了一套運用基本生活指標量化農牧民家庭貧困狀況的方法。通過設置多項與農村牧區貧困家庭生活狀況相關的勞動力系數,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計算分值,得出該家庭貧困狀況分數。經過逐戶調查核算排序,鎖定貧困家庭。同時,結合低保聽證評議、公示監督,最后綜合評定一個家庭的經濟狀況,衡量是否符合低保條件。通過綜合評定量化了低保家庭經濟狀況,簡化了操作流程,擴大了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保障了低保評定的公開、公平、透明。
二、農村牧區低保綜合認定指標體系的運用
(一)建立農牧民勞動力系數指標體系
將全區農村牧區低保對象擁有勞動力不同分為六個類別:正常人員 、有部分勞動力的殘疾人員(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3、4 級)、有少部分勞動力的殘疾人員(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1、2 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級;視力殘疾盲1、2級)和重病人員。同時,將上述六個類別的對象根據不同年齡段劃分為五個層級分別確定相應的勞動力系數。
(二)建立農村牧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四把標尺”
一是制定了農村土地經營收入和外出務工收入核算的“標尺”。針對現階段農村土地經營收入因地域差別或因農戶的經營能力不同造成的核實難、進城務工人員收入核實難的問題,自治區要求地方結合本地區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兩個數據,測算農村土地經營和進城務工收入,即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60%=農村土地經營收入;個人勞動力系數×本地區城鎮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進城務工收入。
二是制定了養殖業收入測算的“標尺”。依據每頭(只)牛羊等牲畜平均年收入核算標準,乘以牲畜數量,測算農村牧區養殖業經營年收入。每頭(只)牲畜年收入核算標準是根據牲畜出欄率、扣除飼養成本等因素后核定。(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每頭牛按年均500元純收入核算標準,每只羊按年均100元純收入標準核算,其他牲畜參照上述標準核算)。牲畜數量一般以上年度6月末普查數為準,對于用于家庭基本生產生活的牲畜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是制定了贍養費收入測算的“標尺”。根據低保對象子女從事的職業類別核算其贍養費收入:
1.居住在農村牧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牧區無畜戶的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級農牧民人均純收入×5%。
2.靈活就業的進城務工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
3.從事養殖業經營的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家庭養殖業年收入×5%。
4.從事個體戶經營或合作社經營的子女應付的年贍養費:①注冊資金在1萬元(含)以下,在農村經營的=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5%;在城鎮經營的=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②注冊資金在1-3萬元(含),在城鎮或農村牧區從事經營的=個人勞動力系數×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8個月×5%;③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上,在城鎮或農村牧區從事經營的按照注冊資金的3%核定。
5.子女擁有正在使用的家庭汽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按照出廠價的2%核定。
6.子女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職工=年工資總額×5%。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年工資核定基數按照不低于36000元;在其它企業有長期穩定工資收入的,年工資核定基數不低于18000元。
同時,對于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患重特大疾病、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連續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正在享受低保和在監獄服刑的子女不計算贍養費用。
四是制定了提高特殊困難家庭救助水平的“標尺”。對于因重度殘疾、重病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60周歲以上單身家庭、婦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殘疾、7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難家庭通過采取核減家庭收入的方式,進一步提高其家庭補助水平。①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因重殘或重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他人照顧的特困家庭:農村牧區家庭年收入核減金額=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0.2×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城鎮家庭月收入核減金額=上年度要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0.2×家庭成員重病或重殘人數。②有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60周歲以上的單身家庭、婦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殘疾家庭和70周歲數以上的老年人家庭:農牧區家庭年收入核減金額=上年度本地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0.2;城鎮家庭(包括遷入城鎮居民的農牧區戶口居民)月收入減少金額=上年度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0.2。
(三)規范低保聽證評議程序
一是成立低保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全區所有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均成立由民政工作分管領導、紀檢干部為正副組長,民政辦工作人員、嘎查村(居)書記、嘎查村(居)主任為成員的嘎查村(居)低保審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基層低保核查、聽證評議和審核工作。
二是明確嘎查村(居)民代表產生范圍和方式。嘎查村(居)民代表的確定是低保評定時群眾最關心的問題。自治區在確定嘎查村(居)民代表時,先通過書面征求嘎查村(居)中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村(居)民意見,每戶或聯戶限推薦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代表候選人1人,根據各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數,以嘎查村(居)為單位,從村民推薦的候選人中通過集中抓鬮的方式產生正式村(居)民代表參加嘎查村(居)低保聽證評議。避免蘇木鄉鎮(街道)或嘎查村(居)干部特定村民代表的做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對低保聽證評議工作的影響。
三是嚴格聽證評議程序。各地在召開聽證評議會前,對低保聽證評議小組成員進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訓和《聽證評議成員守則》方面的學習。開展聽證評議時,按低保審核小組提出的分類保障的初步意見,按照一、二、三類順序聽證評議表決。
四是規范聽證評議計分方法。全區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配置了電腦打分計分器、投影儀,聽證評議的評委可通過打分器現場打分,根據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設置0—9分10個分值,電腦程序自動去掉兩個最高分和兩個最低分后,匯總出申請家庭聽證評議得分情況,現場公布結果,本人簽字確認。同時還對所有參加低保聽證評議的家庭評議打分過程形成電子版匯總表,作為公示、查詢的依據。
三、農村牧區低保綜合認定指標體系取得的成效
(一)統一標準,便于實際操作
全區各地根據低保對象年齡、殘疾程度、疾病類型確定勞動力系數后,統一低保對象家庭農村牧區土地經營、外出務工、養殖業、子女贍養費等收入核算標準。同時,對于低保對象中的重病、重殘、多重殘疾、單親家庭等特殊情況,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根據其勞動力系數進行相應扣減。各地農村牧區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標準得到了統一,方便基層實際操作,有效破解了農村牧區家庭收入核算隨意性大的難題。
(二)公開透明,抵制了不良風氣
通過開展農村牧區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所有申請對象均使用一把統一標尺進行衡量,每一個程序都保證公開透明。廣大困難群眾均易于接受,也激發了民主監督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能否評上低保再不是某個干部“一人說了算”,從根上杜絕了“人情保”、“關系保”,保護了秉公執紀的低保工作人員,扼制了個別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抵制了社會上評議低保方面的不良風氣。
(三)動態管理,避免“一保定終身”
通過運用農村牧區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指標體系對已保對象家庭收入進行核算,對部分家庭收入超過保障標準的對象及時退出低保范圍,進一步強化了動態管理,破解了低保“只進不出”的難題,避免了過去由于農村牧區低保對象家庭收入難于核算導致的“一保定終身”現象的發生,保證了農村牧區低保工作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四)弘揚傳統,落實贍養責任
根據低保家庭子女從事職業的不同核算贍養費用,一方面可以統一贍養費的核算標準,明晰低保贍養費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傳統,促使低保家庭的子女更好地承擔起贍養責任,避免以往將贍養責任推給政府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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