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和法律有什么區別
法規和法律有什么區別
法規和規章.最廣義法律和法的概念一致,泛指有約束力的規范.法規則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的法規和法律的區別,供你參考。
法律和法規有什么區別
答案: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規的區別,主要在于制定機關的不同,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過法規的效力。
法律法規必須是由有立法權的機關頒布,如全國人大、國務院、省人大。
至于國務院各部委以及省政府、有規章制定權的較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所謂條例,只能算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范疇。
法律是人大頒布的效力最高 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效力其次 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效力再次 在下面是地方法規(地方人大頒布)
地方規章(地方政府頒布)
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的區別
法律嚴格意義上講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的; 法規一般是指有國務院出臺的其法律位階低于法律的法律條文等;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指由國務院各部門立法的法律文件, 地方規章指省級政府等立法的文件;
條例一般位單行條例,為自治地方頒布的法律文件,當然國務院的法規均以條例貫名。 具體你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范疇,效力低于法律。
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是指所有的關于法的規章條例等等;狹義的僅僅特指中國當代法的形式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某一方面帶根本性的社會關系或基本問題的一種法. 法規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行政法規是 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關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 由特定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僅作為地方司法依據的法;自治法規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
規章 一般稱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關于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暫行條例 是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和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的在一定時期或條件下適用的法律法規,當期限或條件滿足時自然廢除的法律.
法律的參照與適用有什么區別
類推適用是指法律沒有對該問題的具體規定,但根據法律原則和原理可以適用其他類似規定。類推適用不能無限類推,他也用范圍限制,私法上可以類推,公法尤其是刑法禁止類推。
參照適用是指被參照的規范性文件對主體沒有強制適用的效力,主體可以參照也可以不參照。譬如規章對法院就沒有強制適用的效力,法院可以參照規章審理案件也可以不參照。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義就是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所規定的
內容在行政審判中是必須運用的,地方法規在其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必須適用,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須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法律規定比較抽象以及法律規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適用性。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規章制定機關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章解釋以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不是必須適用和執行的,是有條件的適用,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適用。法官不僅要準確理解和掌握行政審判法律適用基本原則,而且要在行政審判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和貫徹這一基本原則。
行政審判依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行政審判活動的準則和評價尺度,是法院適用各類法律規范的總和。
目前,我國學者比較普遍認為,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評價的活動。按照此種理解,行政審判依據僅指行政實體法規范和行政程序法規范,而不包括行政訴訟法規范。因為評價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只能是行政實體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它無法包容行政訴訟法規范。這是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狹義層面的理解;廣義的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應包括兩類規范:一類是保證人民法院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活動順利進行的法律規范的適用,主要是訴訟類法律規范;另一類是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法律規范的適用,主要有行政實體性和程序性規范。
然而,不管是從狹義上還是廣義上理解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在我國當下的實證法背景下,各種行政審判依據的效力及其沖突變得異常復雜,而且矛盾重重,讓從事審判實踐的法官和從事行政法學研究的學者都無法完全自圓其說。而把行政審判依據問題復雜化和矛盾化的根源便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其把所有的行政審判依據劃分為三個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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