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生育保險有些新的規定,上海生育保險新規定有哪些。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申領內容
一、生育生活津貼
(1)計發基本原則
注: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2)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的確定
二、生育醫療費補貼
案例
本市職工白小姐一直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她于2016年1月22日順產誕下二胎,享有產假、生育假合計128天。白小姐所在公司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那么,她將獲得多少金額的生育保險待遇?
①她將獲得的生育生活津貼為:8000元÷30天×128天=34133.34元
②她將獲得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③她獲得的生育保險待遇總額為:34133.34元+3000元=37133.34元
溫馨提醒
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剛恢復,近期辦理人員可能比較多,而此項待遇沒有申領限期,不會過期作廢,女同胞們不必著急,可錯峰辦理哦!
辦理地點
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PS:在上海發布微信對話框界面(不是直接評論、留言)回復“社區中心”,可獲取本市各區縣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名單。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5) 《關于上海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22號]實施前已按《關于頒發上海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39號]規定參保,且通知實施后未中斷繳費的人員。
注:從業婦女所在單位需已申報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上海生育保險享受標準
1.生育生活津貼:
①從業婦女
(1)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應發津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5*128天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②失業婦女: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2.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標準為: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3)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具體說來,新規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同時,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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