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省旅游條例全文
2017安徽省旅游條例全文
《安徽省旅游條例》6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否則一旦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活動組織者以及被救助人不僅需要自掏腰包承擔救援費用,還有可能面臨罰款。下面小編整理的2017安徽省旅游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二號)
《安徽省旅游條例》已經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旅游條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4月1日
2017安徽省旅游條例全文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優化旅游環境,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旅游活動、旅游服務經營,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產業融合、統籌推進的原則,使市場在旅游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大對旅游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建設旅游特色精品景區,打造旅游精品線路,構建旅游新業態,發展特色旅游商品,培育旅游領軍企業,構建全域旅游格局,將旅游業培育成戰略性支柱產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旅游業發展統籌協調和旅游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游業發展和旅游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服務、引導、規范、協調、監督作用,開展法治和誠信宣傳教育,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向社會公布旅游資源數據信息。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和旅游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并向社會公布。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跨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由相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協商編制,或者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下級人民政府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上級人民政府旅游發展規劃。
旅游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九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交通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等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旅游發展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建設旅游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 利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等自然資源發展旅游的,應當維護自然資源的區域整體性,保護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穩定性,促進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資源發展旅游的,應當保持相關人文資源的歷史風貌、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尊重文化傳統和習俗,體現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工業、農業、水利、體育等社會資源發展旅游的,應當保持其內容與環境、景觀、設施協調統一。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業發展需要,安排旅游發展資金,加大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旅游形象推廣的投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旅游業,扶持特色旅游企業,鼓勵組建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旅游企業、旅游項目信貸產品,加強信貸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鼓勵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入股、租賃、合作等方式參與所在地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經營。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支持旅游業在要素資源配置、生態補償等方面進行創新,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
賓館飯店等服務業企業的用水、用氣、用電、用熱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與工業企業同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推動區域旅游合作,促進區域旅游一體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廢棄礦山、采煤沉陷區開發旅游項目且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相關規劃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連通景區的公路、旅游集散中心和通信、水電等基礎設施;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建設汽車旅館、自駕車房車營地、游輪游艇碼頭、旅游公用停車場、旅游廁所等旅游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督促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投資、建設、經營主體,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在通往景區的公路、城市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庫區發展旅游業,并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道路交通、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依托旅游資源,建設旅游度假區以及其他旅游示范區,發展特色旅游經濟。
設立旅游度假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統一、功能完善、銜接順暢的智慧旅游綜合服務平臺。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無償向社會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客流量預警、食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公共信息和旅游法律知識等咨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商業集中區等公共場所設立旅游咨詢服務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旅游集散地、景區提供免費無線局域網接入服務,推動智能導游、電子講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務功能建設。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徽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線路宣傳推廣,組織協調重大旅游營銷活動。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旅游形象、重要旅游線路和大型旅游活動宣傳推廣。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旅游職業教育,與旅游經營者合作設立旅游人才培訓、創業基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