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養老保險辦理補繳政策(2)
2017年湖北省養老保險辦理補繳政策
享受補繳的政策人群
★中斷繳費的參保人員要求補繳養老保險;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國有身份職工要求解決養老保險問題;
★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城鎮勞動者要求參保補費。
此次三類五種不同情形的人員可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各類人群補繳養老保險辦法
1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人員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鎮戶籍的原城鎮勞動者。
如何補費:按自治區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
《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從《勞動法》實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費至法定退休年齡;補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如果繳費年限不滿15年,順延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的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特別提醒:參保補費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滿65周歲以上、女已年滿60周歲以上的,補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交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不需要順延,可一次性補足15年。
待遇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關于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核定發放。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城鎮勞動者
補費對象和條件:主要是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2011年7月1日前),與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其他城鎮勞動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如何補費:按自治區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從《勞動法》實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補繳;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費。補繳1995年至1998年期間費用的,按照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補費,即按照當時企業和個人繳費政策補費;1998年12月18日之后,按照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政策補費。
補費基數: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3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這類人員只能補繳中斷繳費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參保時間向前補費。
通知中“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是指參保補費人員需補繳年份同期的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不得早于新政發1998(98)號文下發之日,即為1998年12月18日。
特別說明: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再按本通知辦理補費事宜。
4斷繳、中斷繳費的已參保職工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企業已參保職工,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中斷繳費或未按養老保險起始時間參保的問題,即涉及補基數和補繳費年限兩種情況。
補費基數:應以本人中斷繳費期間各年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各年上年度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繳費比例:斷保期間以個人身份補費的,對新政發(1998)98號文下發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斷保的按照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費率補繳;98號文下發之后斷保的,按照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補繳。此類人員均按照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補繳,并加收利息。
特別提醒:對補繳繳費年限的情形有兩種:一是中間間斷的,二是未按規定起始時間參保,往前補繳的,1995年之前參加工作的,最早從《勞動法》實施之日起開始補繳(1995年1月1日)。
5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國有身份職工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原國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身份的人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滿60周歲以上、女已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
如何補費:比照《關于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后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勞社養字200284號)辦法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1996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1996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補繳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待遇計發:補費人員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關于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新政辦200659號)核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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