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職工買斷新政策是什么
2017年職工買斷新政策是什么
我們都知道一個人的工作年限越長,他的工齡也就越長。買斷工齡退休的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職工買斷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職工買斷新政策:一次性買斷新政策
了解買斷工齡
什么是買斷工齡?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工齡,工齡就是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及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而“買斷工齡”則是職工對企業在改制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通俗說法,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至于按什么樣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最新買斷工齡政策的發展與完善
“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這并不符合我們的發展策略,因此國務院從九十年代起就開始完善相關政策:
1、中共中央和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能逃避社會責任,不可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做到對職工負責到底。
2、1998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3、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
4、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采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5、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6、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7、2017年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相關部門一直強調“買斷工齡”并不合法,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就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有如下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這兩份文件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職工利益的角度,規定不得以“買斷工齡”的形式將職工推向社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就是說,這類案件無論在仲裁或訴訟中,皆應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你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可以不接受這樣的條件。如果單位強行與你們解除合同的話,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謂“買斷工齡”的經濟補償
在2017新的一年里,“買斷工齡”說法早已被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下面為最新的法律規定: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補充說明】以下情形應當連續計算工齡
1、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行政命令而變更為新的單位,如國有企業轉制、改制、更名等;
2、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因執行行政政策而發生合并、兼并、合資、轉制、改制、單位改變性質等變更為新單位。比如,勞動部辦公廳就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等式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3、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投資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致使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被動變更為新單位。
買斷工齡新政策
一、中共中央和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能逃避社會責任,不可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做到對職工負責到底。
二、1998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
四、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采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六、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買斷工齡補償標準和有關規定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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