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收政策法規講解答案(2)
2017稅收政策法規講解答案
全國稅收法律法規匯編
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
2015-06-29
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中“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2015-07-20
為規范和加強建筑安裝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
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偝邪髽I、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四、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綜合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5-06-30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稅收風險管理,省局依據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管理措施,借鑒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相關成果,制定了《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風險管理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際執行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省局(國際稅務管理處)。
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本指引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6號),以及非居民稅收管理相關規定,并重點關注借鑒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相關成果,整理、歸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主要稅收風險點、相應的風險管理建議及應對措施。
本指引旨在規范各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加強跨境稅源風險管理,引導企業主動防范稅收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
一、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主要稅收風險點
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勞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根據稅收要與經濟活動及價值相匹配的原則,應重點關注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以下稅收風險點:
(一)通過不合理的費用支付侵蝕居民企業稅基
1.無實質性交易背景的境外關聯方費用支付。例如,境內企業與境外關聯方簽訂形式上的勞務合同或特許權使用費合同,但境外關聯方并未履行相應功能、承擔風險,并未開展無實質性經營活動,重點關注,注冊于避稅地的關聯方(特別是具備無稅或低稅、無自有資產、無具體經營活動、無本地辦公人員、無經營場地的情形),無能力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履行相應功能或承擔相應風險,以提供勞務或特許授權的名義向境內企業收取高額的勞務費用或特許權使用費;企業為無價值或者價值已經耗盡的無形資產向境外支付費用;等等。
2.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費用支付
(1)為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支付費用。例如,集團公司通過全球子公司服務費用分攤的方式,向境內企業提供與其承擔功能無關或者匹配度較低的服務活動并依此收取高額的服務費用;境外上市的母公司將開展路演、投資者關系維護、集團公司社會影響力維護等活動的費用分攤給境內企業;等等。
(2)為自身已經購買的勞務活動或已經實施的勞務活動重復支付費用。例如,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了相應的勞務,或者自身能夠完成經營所需的勞務活動,仍向關聯方支付相應的勞務費用;等等。
(3)為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支付費用。例如,企業在向關聯方采購設備過程中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但仍然就設備的安裝和使用輔導(特別是低技術含量的設備安裝和輔導)支付費用;等等。
(4)為自身已擁有的技術或品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例如,具有研發功能的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在相關技術、專利和品牌的研發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人力,并形成了相應的無形資產(特別是本土化的無形資產),但仍為其自身已掌握的技術或擁有的品牌向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企業使用的專利型無形資產法律保護年限已經結束,從公開渠道就能獲取相應的技術信息,卻仍向關聯公司支付相應的特許權使用費;等等。
(5)為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或特許權支付費用。例如,企業具有很好的經營能力,但因為大量與其實際經營活動不相匹配、或與相應費用能夠帶來的收益不相匹配的勞務費用或特許權使用費用支付,導致其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單一功能企業(如合約制造商),其產品購銷環節的轉讓定價政策已經排除了產品的技術附加回報,但仍向關聯方支付大額技術許可使用費;企業所有的產品均返銷給境外關聯方,并不直接面向市場,仍向關聯公司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等等。
3.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因間接受益但無需支付的費用
(1)為企業因附屬于集團而獲益,但未接受關聯方實施的具體勞務活動支付費用。例如,集團公司通過集中采購、整合內部信息系統、集中化管理、提升借款能力等方式產生了集團內的協同效應,集團公司自身或其關聯子公司均未向企業提供具體的勞務活動但收取了相應費用,或提供了少量的勞務但收取了不匹配的費用;集團內關聯第三方接受了具體的勞務,而對其他關聯子公司(包括境內企業)產生了附帶性或偶然性的影響;等等。雖然集團內所有子公司均因此間接受益,但不應承擔相應費用。
(2)為關聯方出于保障投資利益而開展的勞務活動支付費用。例如,集團公司為保障投資方利益對企業實施控制、管理、監督等活動,將僅屬于股東或集團層面的活動(如內部審計)向子公司分攤費用;或以集團內部管理的名義直接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或者將管理費包裝成為服務費;等等。企業雖因此間接受益,但不應承擔相應費用。
(3)為關聯公司境外融資上市而產生的附帶利益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例如,企業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并最終籌劃上市成功而產生較大的品牌效應或社會影響力,境外關聯公司以此向境內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特別是品牌使用費)。雖然境內企業因此間接受益,但不應承擔相應費用。
4.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超過與獨立第三方發生交易應支付的費用
(1)企業以不合理的價格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勞務費用。例如,企業以遠高于獨立第三方的服務成本加成率支付相應的勞務費用;企業以銷售額的固定比例支付勞務費用,但實際發生的成本卻是固定的;等等。
(2)企業以不合理的價格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例如,企業境內的生產過程中,在專利技術或生產工藝的研發方面且投入了大量的研發費用,但仍然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的技術許可費;企業在境內的經營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營銷費用并培育了本土化的品牌,但仍然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的品牌許可費;企業與境外方共同研發無形資產,承擔了主要功能和風險、分攤了主要成本并作出了主要貢獻,但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特許權使用費;境外關聯方通過授權境內子公司相關技術的使用權而獲取高于獨立第三方的特許權使用費;等等。
(3)企業以不合理的利率水平或不合理的債務結構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利息。例如,企業向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公開市場合理的利率水平;企業因接受的債權投資比例超出資本弱化限制性條款中關于債資比例的規定,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利息支付;等等。
(二)通過籌劃交易模式逃避非居民稅收
1.混淆勞務發生地逃避納稅義務。例如,企業接受的勞務實際發生在境內,但以通過網絡(境外服務器)提供服務為由申報非居民勞務發生地為境外;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將勞務發生地直接確定為境外;等等。
2.將特許權包裝為境外勞務逃避稅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勞務合同中通過虛列名目眾多的服務項目(如咨詢費、培訓費、傭金等)費用隱匿特許權費用,或者直接將特許權包裝為技術服務;等等。
3.規避常設機構的認定。例如,企業將一個完整的勞務合同,通過“化整為零”、“連環合同”等方式
進行分拆,造成每個合同都不構成常設機構認定的時間標準;等等。
4.采用抵消交易隱匿勞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例如,企業實際上接受了境外關聯方提供的勞務或特許授權,但通過向境外關聯方高價購買材料和設備或低價銷售產品(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抵消其本應支付的勞務費用或特許權使用費,進而避免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審查及非居民納稅義務。
二、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稅收風險管理提示
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時,應著重通過受益性分析和功能成本分析,以該勞務能夠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的程度和提供該勞務發生的實際成本為基礎,確定勞務價格;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的無形資產時,應著重通過受益性分析和貢獻度分析,以該無形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的程度、該無形資產的實際價值和各方對該無形資產的貢獻度(特別是關聯各方在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應用和推廣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資產及承擔的風險),確定無形資產以及相應特許權的價格。
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可以通過真實性測試、必要性測試、受益性測試、價值創造性測試、重復性測試、補償性測試等方法,判定企業是否存在通過對外支付費用轉移利潤、侵蝕稅基或逃避非居民稅收的風險。
(一)真實性測試
檢查企業提交的合同資料與企業的經營實際是否相符,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確認勞務合同中列明的內容是否真實提供,無形資產價值是否真實存在;確認境外關聯方是否為收取該費用履行了相應功能、承擔相應的風險,以及是否具有實質性經營活動,重點關注與避稅地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活動;對于沒有實質性交易背景的境外關聯方費用支付,不應在稅前列支。
(二)必要性測試
檢查企業向境外購買的勞務或引進的技術或品牌是否符合企業的經營需要,測試其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是否具有必要性,對與企業經營無關的費用支付,不應在稅前列支。
(三)受益性測試
檢查企業是否因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勞務費或特許權使用費而獲得經濟利益,同時測試其支付的費用與獲得的經濟利益是否匹配,對超過與獨立第三方發生交易應支付費用的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對于因集團協同效應而使企業間接受益的,若境外關聯方未提供具體的勞務活動,則企業不應支付費用;若境外關聯方提供具體的勞務活動,則企業僅需對該勞務活動本身(不含協同效應部分)支付費用。
(四)價值創造測試
1.價值創造方測試
檢查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創造各方的貢獻程度,若該無形資產是在境內形成的,境外方僅擁有該無形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且未對其價值創造作出貢獻的,企業不應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若該無形資產為境內外各方共同研發,要測試境內企業為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創造做出的貢獻,確認其應向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價格;如該無形資產為境外關聯方已有的無形資產,應考慮境內企業對該無形資產的應用完善、技術改良等貢獻,確認其應向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價格。
2.價值創造地測試。對境外關聯方因提供勞務收取的費用,要確認該勞務的實際發生地,判斷我國對于該項收入是否具有征稅權。
(五)重復性測試
檢查相關合同資料以及實際履行情況,確認企業是否就同一項服務或同一項技術向境外關聯方多次支付不同品目的費用。
(六)補償性測試
1.成本補償測試。檢查相關合同資料,測算境外方提供的勞務成本,測試境外企業獲得的勞務補償與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是否匹配。
2.抵消交易測試。檢查企業與境外勞務或特許權提供用方是否存在其他關聯交易,進而判斷是否存在抵消交易,確認企業向境外支付的費用是否已通過轉讓定價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
三、稅務機關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應對措施
強化各級稅務機關上下聯動、橫向互動的方式,整合優化管理資源;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平臺,暢通與企業財務人員、稅務中介機構的溝通合作渠道,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著重根據獨立交易原則開展針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涉及到的稅收風險管理。
(一)鼓勵企業主動申報,強化基礎信息管理
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企業必須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填報年度關聯報告表,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 第40號)要求,提供對外支付費用合同,對外支付費用備案表等信息資料。
各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備案資料的審核工作,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存在疑點的,可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境外關聯支付費用較大或者在自我評估的過程中認為可能存在風險的企業,也可在對外支付備案時主動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進而降低相應的稅收風險。相關資料詳見附件。
(二)依托國際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強化風險篩查
我省已完成了覆蓋反避稅信息管理、非居民稅收管理、“走出去”企業稅收管理和服務等國際稅收事項的信息化系統的全省推廣應用工作。各地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該系統加強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管理,通過分析相關費用支付與企業利潤情況的負關聯度定位重點應對目標,重點審核相關合同備案資料,
分析跨境關聯方交易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三)防范與查處并舉,提升反避稅工作水平
按照“管理、服務、調查”三位一體反避稅防控體系的要求,充分借助反避稅工作手段,在境外關聯方費用支付的管理過程中,對于低風險事項,加強反避稅管理,鼓勵企業自行調整;對于高風險事項,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工作;同時強化反避稅服務職能,積極受理企業提出的合理的預約定價申請。
(四)完善協作機制,強化跨境支付稅源監控
1.強化部門協作。進一步完善國稅、地稅、外管、工商等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海關、公安、銀行等部門間的合作。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內部業務部門之間協作,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發現企業通過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并存在避稅疑點的,應及時轉交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處理。
2.充分利用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平臺。充分利用國外稅務機關發送的自動稅收情報,核查我納稅人的逃避稅行為;積極發起必要的稅收專項情報請求,通過加強與境外稅務機關的合作,獲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的真實情況。
3.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加強與中介機構的溝通與交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橋梁作用,向企業傳達稅務機關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稅收風險管理的要求、觀點和立場,鼓勵中介機構引導企業提高稅收遵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373號)
2015-07-09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開發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系統,同時研究制定了與各地已推行的電子發票系統銜接改造方案,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運行有關內容 (一)本通知所稱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是指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1。
(二)試點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應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銜接改造,8月1日起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電子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三)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發票號碼為8位。試點地區省國稅局可確定本
地區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編碼規則,并報稅務總局備案。
二、試運行工作要求 (一)試運行工作意義重大,試點地區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試運行方案。
(二)試點地區國稅機關要做好試點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督促試點納稅人按時完成相關系統的銜接改造等工作。
(三)試點地區國稅機關要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試運行的組織實施,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升級版與電子發票系統的對接(技術方案見附件2)以及技術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試點地區國稅機關應于7月20日前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密切監控系統試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五)試點地區國稅機關應于8月20日前將試運行工作總結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六)試運行工作結束后,稅務總局將盡快啟動全國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
2015-06-16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短貏e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017稅收政策法規講解答案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