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細則(2)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細則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二、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拆遷
1、按住宅房屋拆遷的
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其原房補償款部分可按1.2倍計算并計入購房款,不再另行安置營業用房和連家店;實行統拆統建的,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原房補償款相應增加的部分,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支付給被拆遷人,不再另行安置營業用房及連家店。
2、按非住宅房屋拆遷的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三、統拆統建
1、實施主體
符合本細則實施統拆統建規定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拆遷實施、補償安置和房屋建設等事宜。
2、拆遷實施
統拆統建的拆遷實施程序和要求,包括拆遷費用測算和審核、拆遷事務辦理協議簽訂、拆遷申請、批準、公告、合法房屋建筑面積認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拆遷糾紛裁決、拆遷審計、拆遷報結等,按《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所在街道辦事處作為統拆統建實施主體,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拆遷批準時,不需要提供拆遷安置房落實材料,但在拆遷方案中必須附加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有關說明。
3、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和供應
(1)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根據相關建設程序要求,辦理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立項、規劃、用地等手續;
(2)由所在街道辦事處依法落實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確保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按期保質建設和供應;
(3)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按經批準的拆遷方案和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組織向被拆遷人供應和分配房屋;
(4)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套型設計原則上按照政策性住房控制標準執行,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放寬。
4、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資金
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建立統拆統建專門帳戶。資金來源包括3項:①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款中的拆遷補償款;②公用設施配套費;③可能發生的辦理農轉用手續費用。該帳戶內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5、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價格
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建成后,應當對建設成本進行審計,由市物價局按照有關規定據實核定供應價格,按核定價格向被拆遷人供應。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建設價格,應當控制在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制定和公布的當年度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下限以下。統拆統建的拆遷補償款標準與核定價格的差額,由拆遷人負責補足,支付到統拆統建專門帳戶,用于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的平衡。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四、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綜合監管
1、實行征地房屋拆遷屬地負責制
依照《辦法》第十條規定,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單位,各區政府應當切實擔當起依法拆遷、綜合保障、嚴格執法、維護被拆遷群眾利益、成本控制、確保穩定的責任,強化組織協調,形成拆遷合力,提高拆遷效率。各區政府應落實具體政府部門作為拆遷實施單位,承辦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各區落實或變更拆遷實施單位,應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2、實行征地房屋拆遷穩定責任制
依照《辦法》第十條規定,各區政府承擔征地房屋拆遷穩定責任,應當制訂征地房屋拆遷穩定工作預案,有效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拆遷組織必須嚴密,穩定預案必須細致,工作程序必須合法合規,應急處置必須快速有力。拆遷實施單位要規范拆遷程序,認真落實拆遷公告、信訪接待、投訴舉報、拆遷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和非法強迫被拆遷群眾搬遷;要依法依規按程序做好拆遷工作,妥善處理拆遷中各類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被拆遷群眾合法權益,確保征地房屋拆遷穩定推進。
3、實行征地房屋拆遷目標績效考核
依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征地房屋拆遷目標績效考核,包括依法拆遷、補償安置、成本控制、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拆遷穩定等內容。具體考核工作,可按年度進行,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辦,考核結果報市政府批準后通告各區。
4、實行征地房屋拆遷工作聯動機制
依照《辦法》第九條規定,市、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強化對征地房屋拆遷的綜合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大拆遷綜合執法力度。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各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責任追究。宣傳部門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依法拆遷的良好氛圍。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法,嚴厲打擊拆遷中以暴力和恐嚇手段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阻撓依法拆遷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依法拆遷的社會環境。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5、實行征地房屋拆遷項目審計制度
各區應當實行拆遷審計制度,對征地房屋拆遷項目實行成本審計,嚴格控制拆遷成本。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五、拆遷資金管理
1、拆遷補償資金監管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在申請拆遷批準時,應當提供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已專項收存不少于拆遷補償款總額80%的資金證明,該項資金必須在領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前,進入拆遷實施單位開設的專門帳戶,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實行監管,其余20%資金最遲在拆遷過半時必須進入該專戶。
2、拆遷工作專項經費
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以10元/平方米標準向區政府支付拆遷工作專項經費,由拆遷人在拆遷實施單位申請拆遷批準時,繳納給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監管。根據拆遷工作進度要求,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支付給所在區政府。
3、拆遷工作獎勵標準
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2元/平方米標準向區政府支付拆遷工作獎勵費用,由拆遷人在拆遷實施單位申請拆遷批準時,繳納給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監管。所在區及拆遷實施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按規定要求完成依法拆遷、補償安置、成本控制、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拆遷穩定等工作的,在征求拆遷人意見后,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支付給所在區政府。否則,由其直接退還給拆遷人。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六、裁決的受理與中止
1、裁決受理
依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裁決。具體裁決工作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2)拆遷當事人對拆遷政策規定有異議的;
(3)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協議糾紛的;
(4)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5)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6)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因其未履行公告、公示等義務而引發爭議的;
(7)拆遷當事人在拆遷范圍以外與他人發生權益糾紛的;
(8)拆遷當事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權益糾紛的。
2、裁決中止
拆遷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決程序:
(1)被拆遷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2)被拆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裁決必須依據的民事法律關系尚未確定的;
(4)需要補充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裁決結果的;
(5)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向裁決機關申請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裁決審理。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七、拆遷報結事宜
1、拆遷報結手續
根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拆遷項目結束后,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報結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拆遷實施單位的報結申請;
(2)與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與拆遷人的移交用地憑證;
(4)審計部門對拆遷項目成本審計的材料;
(5)所在區政府對報結項目繼續承擔后續管理的承諾。
拆遷報結后,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在征求拆遷人意見基礎上,及時向所在區政府兌付完成拆遷工作獎勵費用。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八、關于繞城公路界線
1、繞城公路內外范圍
《辦法》和本細則所稱繞城公路以內范圍,是指現有繞城公路和板橋汽渡與長江二橋之間的長江南岸岸線形成的閉合區域;所稱繞城公路以外范圍,是指現有繞城公路和板橋汽渡與長江二橋之間的長江南岸岸線形成的閉合區域以外的江南八區區域。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十九、關于房屋面積
2、房屋面積含義
《辦法》和本細則所稱房屋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2017年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二十、解釋權、施行日期
1、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2、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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