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協議后能否被撤銷
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協議后能否被撤銷
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屬若與肇事者達成和解協議,事后家屬能反悔嗎?能起訴撤銷和解書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相關資料。
2015年4月14日上午,天津市武清區男青年陸某駕駛“豐田”牌轎車,以約102公里的時速沿津武路由北向南行駛時,撞上行人范某,致范某當場死亡。據范某的家屬稱,事發后,其在聽取了民警的簡要意見后,即于當月26日與陸某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解書》,約定由陸某一次性賠償范某父母及兒子死亡補償金、贍養費等計30萬元。而后,范某的家屬陸續收到交管部門送達的《尸體檢測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發現陸某在事發時超速行駛,且沒有采取避免事故發生的任何措施,致使慘劇發生,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范某的家屬據此提出和解書是其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與被告簽訂的,屬于法律規定的重大誤解情形,且賠償金額過小,顯失公平,為此起訴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和解書。
被告陸某對此訴求并不認可,其提出協議是在雙方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內容合法有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系當事人自愿就事故責任及處理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屬于民事合同行為。本案當事人達成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解書》是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關于原告主張本案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法院認為,原告提出其在達成和解書時對被告超速行駛的行為不知情,但從事故發生到雙方達成和解書的期間內,雙方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原告應當對事故經過及原因充分認識,且原告對事故認定書的主次責任沒有異議。據此,對原告所提和解存在重大誤解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本案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其提出受害人范某雖為農村戶籍,但在村里已經沒有土地,應當按照城鎮人口計算損失,其實際損失為70余萬元,和解書約定賠償30萬元,構成顯失公平。對此,法院認為,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在北辰區某村,主要收入來源于農村,有關賠償費用的標準應當按照農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故雙方達成的和解書約定賠償30萬元未違反公平原則。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54條第1款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