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關系是如何認定與解除的
事實收養關系是如何認定與解除的
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你對事實收養了解多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事實收養關系是如何認定與解除的?
一、事實收養如何認定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部分“收養問題”的規定。在該《意見》第4部分的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二、解除事實收養關系的條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5、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五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三、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1、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系。但是,第二十八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2、《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說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看是否達到了《收養法》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如果達到了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系。
3、《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養父母,既不缺乏勞動能力,又不缺乏生活來源,養父母也沒有這個要求,則可以不給付生活費。
四、事實收養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養法》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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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程序
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托公民撫養)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托、安排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來源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群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托、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托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計劃生育部門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來源的公證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托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2)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書》;
(3)同意送養意見。
其他的送養人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審查
l、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取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收養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查。首先,驗證證明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其次,核實收養當事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必要時要進行調查,防止偽證。
2、收養登記員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情況進行綜合審理,對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收養條件的,報縣(市)、城區民政局領導審批后,給收養人發《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
三、收養人與送養單位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人持《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到當地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由送養單位的人事部門按《收養登記申請書》中“送養人情況”和“被收養人情況”欄目內容要求,填上相應的內容;單位、村(居)委會負責人(即:單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會主任)在“送養人意見或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意見簽宇、蓋章”欄內,將被收養人來源情況、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簡要敘述,提出是否同意收養人收養的意見,并簽名,單位的人事(辦公室)部門蓋上單位行政公章;
四、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送養的社會福利機構、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填好的《收養登記申請書》、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收養協議書》(2份)一并交給收養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五、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機關
按照《收養法》的法定程序,給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