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業務規范操作有哪些關鍵
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制成的并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廣義上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票據業務規范操作有哪些關鍵?
Q:票據丟失后該如何掛失?
A:到銀行掛失或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近年來,由于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的紛紛介入,使具有一定融資功能和銀行信用背景的票據業務呈現超常規的態勢增長,已逐漸成為客戶經理日常工作中除存貸款以外,最主要的一項業務。
對銀行來說,票據是表外業務,不占用信貸資源,面對經濟發展的“新常態”,已成為許多銀行調整資產結構、增加盈利的重要手段,對企業來說,票據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減少利息支出。因此,票據業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將根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圍繞票據到期收款或解付票款業務,從掛失、計息、壓票與拒付等三個維度詳細探討如何有效規避柜面的結算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不斷提升柜面票據業務操作的規范化。
票據業務掛失的規范
1、一般情況:票據在提示付款前,如遇損毀、丟失、被盜、被搶或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消失等,申請人前來出票行辦理掛失止付時,經辦柜員應首先審核掛失人加蓋的掛失單位全套印鑒的完整性、真實性,通過掛失申請書注明的各項要素,查看該票據是否存在其它的異常:如票據是否已經存在掛失的情況,喪失的時間、事由、金額是否正確,尤其要注意申請人是否為票據喪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而不是對票據丟失負有責任的人),該票據是否為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是否存在司法機關對該票據進行止付凍結等。
經核實后如未發現任何異常,經辦柜員可在該票據第一聯底卡的掛失字樣上進行重點標注,并提醒掛失人在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當在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書后,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銀行可以解除止付的義務。在掛失止付期間經辦柜員須及時在票據系統中進行臨時掛失的錄入操作,從而在系統層面進行相應的掛失凍結限制,防止誤判對該票據進行兌付。
2、掛失人也可不到銀行柜面申請掛失。在票據喪失后還可直接到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票據喪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或司法訴訟。出票行在收到當地法院出具的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公示催告函后,此時該票據的掛失凍結已具備法律效力,并在兩個月的公示催告期內將嚴格遵照法院的通知進行止付凍結,出票行經辦柜員應在票據系統中進行正式的掛失錄入工作,并在票據系統進行掛失凍結限制,對該票據在法定期限內暫停支付。
另外,出票行在接到法院正式掛失通告后,還應向省分行上報該票據的協助防范函及催告止付登記薄,以便省行通過掌握的信息向全國各兄弟行提示該票據的掛失催告狀態。同時,出票行還應仔細鑒別票據背書人是否存在惡意偽報票據喪失的情況,尤其是防止轄內員工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導致不必要的票據糾紛。
3、公示催告制度在救濟失票人票據權利的同時,也存在著損害善意持票人和受讓人等票據關系人利益的嚴重缺陷。因此,法院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在此期間法院可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自己的權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示催告期間,一切票據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而當催告期屆滿,法院作出除權(即解除票據的效力,任何人不得以原票據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判決后,失票人可以重新主掌票據權利。
公示催告的權利申請人如果與付款人的權利發生了沖突,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程序結束后,銀行必須依據法院的最終判決辦理相應兌付工作。兌付的最終收款人應與判決書的最終受益人保持一致,出票行應告知最終收款人法院判決已下達,提示收款人辦理申請票據收款事宜,并告知兌付行相應的戶名、賬號、收款人行名等信息,使該票據完成最終的兌付工作。
4、在電視、電臺、報刊上聲明作廢是許多企業習慣上采取的一種方法。它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避免票據被冒領的作用,但聲明作廢只是聲明人的個人行為,它既不能產生票據無效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促使銀行按公示催告的規定進行票據掛失止付。因此,票據喪失后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從日常的業務實踐來看,常見的謊稱票據喪失、申請掛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企業在經濟往來中前手因基礎關系糾紛去阻止對后手付款;二是在當前票據公示催告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的情況下,犯罪分子利用止付通知不能及時送達代理付款行的缺陷進行詐騙,若代理付款行在公示催告期間或法院止付期間誤付,仍需票據持有人自負責任。因此,對新客戶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行付款前,應向付款行查詢是否簽發過該匯票、是否被法院通知止付等。
票據業務計息的規范
1、原則上講,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是按單位活期存款計息的(按日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照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計息期內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于各行重點客戶和綜合貢獻度較高的客戶,若有特殊計息需求,可按單位存款相應期限檔次利率計息。
在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按照單位存款相應期限檔次利率計息時,紙質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存期分為3個月、6個月。開立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時間為12個月的,保證金存款存期可按12個月計息(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轉出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計息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2、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計息方式,應與承兌申請人在《商業匯票承兌協議》中明確約定,保證金應按協議確定的比例于承兌出票前足額收取。納入承兌匯票保證金核算賬戶核算,且保證金與銀行開立的票據必須一一對應,質押銀行承兌匯票提前到期且托收回款轉入保證金賬戶后,應立刻在系統中對該款項實施凍結,避免該類款項不受系統控制。
網點利息的計算應按約定的利率、期限逐筆準確計提,復核的柜員應定期復核,以防止利息計付差錯,或因操作錯誤導致未按人民銀行[微博]存貸款計息規定支付利息,由此不僅不利于客戶關系的維護和拓展,還存在外部監管部門處罰的風險,甚至引發客戶投訴的聲譽風險和法律訴訟。
3、對于票據因公示催告或由失票人提出訴訟,票據權利人必須等到掛失止付有效期過后,由法院撤銷公示催告程序或判決后才能獲得付款。由于在操作上有相關時間的規定,在結束公示的程序后,票據權利人是否擁有期間利息的追索權?由于出票行拒絕票據權利人提出的應享有期間利息的要求,這也是經常引起糾紛的一個方面,經辦柜員如何應對這樣的糾紛?
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出票行均應按照票面金額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在此結算過程中匯票款的支付不計付利息。
由于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對票據喪失公示期或失票人提出訴訟時,從票據到期到實際解付日之間的利息支付問題并無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可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來實施,即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人。因此,出票行如無合法的“抗辯”,應該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從票據到期日到實際解付日之間的利息。
壓票或拒付的規范
1、合理的退票或拒付應對方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和債務人票據義務都是按照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來確定的,簽章和背書人名稱屬于絕對記載事項,日期則為相對記載事項。面對因票面及委托收款憑證的要素具有不確定性而影響持票人及時結算的,委托收款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該票據進行審查,分析壓票乃至拒付是否合理,及時向承兌行發出催收通知。
如提示付款的票據或委托收款憑證記載事項不全、填寫不合規等,常見的有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印章不清晰、未使用規定的印章、粘單處未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斷開、被背書人的名稱記載不全、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小寫不一致等問題。或委托收款憑證中的賬號或名稱書寫不準確、提示付款超過規定期限、郵政地址錯誤被退回等。處理此類退票或拒付時,經辦柜員要以虛心的態度和務實的作風與付款行妥善協商,能更正的迅速更正,能說明的要耐心說明,該補救的應及時補救。
如到期前貼現行通過郵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兌行收款,本應加蓋結算專用章而誤蓋財務專用章或公章、業務公章的,另票據上有兩次以上的轉讓背書,背書印章是否清晰往往取決于付款行的主觀評價,請求其以客觀的標準來判斷印章清晰度。對于確實出現簽章過淡、印章化開、簽章出框等問題,或填寫單位簡稱乃至單位在本地的習慣性簡稱的,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如名稱為XX有限公司,而印鑒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再如后手背書人記載的背書日期在前手背書人的背書日期之前,出現明顯的邏輯錯誤,需要出現瑕疵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當然,解決此類問題,最核心的措施還在于強化管理,增強柜面人員的責任心,規范業務處理,如銀行在受理票據時,原則上要求單位填寫單位全稱,最初的持票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貼現行盡量貼現票面“潔凈”的票據。對于非轉讓背書,即質押背書和委托收款背書,也涉及到背書的連續性問題,即票據簽章要合規、清晰、票據記載事項無瑕疵等,對收進的貼現票據和轉出或辦理回購的票據進行雙向審驗,不斷完善票據業務的內部賬務(如銀行承兌匯票底卡、商業匯票承兌協議等)、系統業務數據(系統業務報表)和會計信息(會計賬核算碼及所屬賬戶信息等)等核對工作,應緊密關注三者的關聯性和一致性,保證三者能夠相互印證。
另外,經辦柜員在郵寄發出委托收款后,應及時與承兌行電話聯系,如到期日對方仍未收到委托收款行的委托收款,應立即憑郵寄憑證到郵局查詢,明確責任。自收到合理的拒付理由書有關證明的3日內,應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及其前手,根據《票據法》第71條及《支付結算辦法》第33條的規定依法行使追索權(所謂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即當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持票人可以向票據的其他義務人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2、不合理的退票或拒付應對方式:因一些承兌行放松票據業務的審查標準,一旦企業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票款,承兌行超過自身支付能力或頭寸緊張,便濫用抗辯權故意壓票、退票。同時,持票人怠于追索賠償金也助長了一些付款人圖占小便宜的僥幸心理。
?、俑犊钚械慕涋k柜員業務素質較差,按自身主觀臆斷認為票據業務是企業行為,要求委托收款憑證的付款人一欄必須填寫出票企業名稱的。
應對:無論是持票人或貼現行作為質權人向付款行委托收款,《票據法》第44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由此可知,商業匯票的付款人不是簽票人而是承兌人,委托收款憑證付款人一欄應填寫承兌人名稱。
②以出票人與收款人或被背書人之間的糾紛為由,抗辯持票人的付款,或承兌行以收到多家銀行的委托收款出現假票為由,乃至已經對假票付了款的,拒絕向真實持票人付款的。
應對:票據屬于無因有價票證,票據一經出票、轉讓,基礎關系就與票據關系相分離,銀行不能因交易糾紛抗辯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另外,承兌行有票據的底卡,核實是否是真票應該不困難,更不能以自己的失誤,拒絕對善意持有真實票據的付款義務。
③苛求被背書人名稱用手寫體,或因背書填寫時使用圓珠筆,或以印章未蓋在背書欄內,或以背書日期不全或無日期為由拒付,這種情況特別是支票在月末、季末較為突出。
應對:《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要求背書時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并未明確要求記載方式,因此,手寫體或其他記載方式均可。在實際工作中,被背書人的私章可能會蓋在用印方格之下,但不會超過左右縱線,應視為有效用印。在票據記載事項中,背書日期作為相對記載事項,可記可不記,未記載日期,不能作為退票或拒付的理由。
此外,按照《票據法》第54條的規定,付款行應于票據到期日當日足額付款,付款行無故不于當日付款,即構成付款逾期,當然,票據到期日遇節假日,應扣除節假日天數。對付款行故意壓票、無理退票,或以本系統的特殊要求為由拒付,收款行應全力主張收款權利,要求付款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人民銀行《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中明確規定,違反銀行結算制度,延壓結算資金,按延壓的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五計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