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執行有哪些要求
委托執行有哪些要求
委托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法院管轄范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委托執行有哪些要求?
在委托執行中,委托法院應當向受委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書副本。委托函應當提出明確的執行要求。在接到委托函后,委托執行開始并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無權對委托執行的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受托法院應當嚴格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執行。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和方式需要變更的,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并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委托法院。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情形,應當及時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間,可以暫緩執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4.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受托法院應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須在l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以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法院;在30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法院。
6.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請求受托法 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執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執行請求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指令受托法院執行,并將這一情況及時告知 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書面指令后,應當立即執行,將執行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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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執行的優勢
委托執行是 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執行 制度和執行方式,就其制度設計而言,是當今 世界民事執行的發展趨勢,同時具有三大優勢:
委托執行案件為何積案多
第一、有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約束來自法院系統內的干擾和 影響。在直接執行 模式下,執行法院與當地法院是難以確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產生的協助關系。當地法院在表面可能超然置之度外,背后卻可能設置障礙。而委托執行模式的優點就是把種種處于隱性狀態的 地方保護主義統統暴露在外,在這種情況下,地方保護主義必定有所收斂。 第二、有利于排除來自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和影響。在外地 執行,發生危及人身 安全情況,執行人員往往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得不到及時有力的配合支持,案件執行最終只能無功而返。而委托當地法院執行,便于主動向執行地黨委、人大匯報工作安排和具體方案,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督促相關部門依法辦案,瓦解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保證案件執行順利進行。
第三、有利于節約 成本。在直接執行的情況下, 法院的執行人員(有時需要 當事人的陪同)到外地執行,這樣勢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地浪費,而委托執行則有利于節約 資金等。
委托執行的條件
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
人民法院只有對屬于自己主管和管轄的執行案件才能在受理執行申請或接受執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規定委托 外地法院執行。申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已經受理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執行案件的,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
執行案件需要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或強制執行義務人的財產,但是,由于訴訟管轄和執行管轄標準不同,有可能產生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不在執行管轄法院轄區內的情況,人民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轄區,造成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可能會更為有利。如若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執行管轄法院所在地,委托執行既無便利也無必要。
受委托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 人民法院只有對自己轄區內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才擁有 司法管轄權,對與自己轄區無關的訴訟 當事人和爭議的財產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因而委托執行只能委托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的當地人民法院。
確有委托執行的必要
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管轄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執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員執行。在什么情況下委托外地法院執行,什么情況下直接執行,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管轄法院在審判階段就已經辦理了財產查封、扣押手續的一般直接去執行,而不必委托執行。其次,有無必要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由委托法院決定,并以委托執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執行案件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