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全文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以下是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全文的法律知識。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部門。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監管部門依法頒發的特許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法律文件。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注銷等由監管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公開、高效的原則確定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方式。
融資性擔保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頒發、換發、注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第一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并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如遺失或損壞,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如被注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注冊資本;
(三)業務范圍;
(四)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機構編碼;
(六)發證機關及公章(監管部門及公章);
(七)有效期限;
(八)頒發日期。
第八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應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發新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不再延續的,應提前90日向發證機關報告,注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經監管部門許可后頒發、換發或繳回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向監管部門申請領取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籌建)介紹信;
(三)經辦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或載明內容變更的,應向監管部門申請換發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遺失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舊證作廢,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經營許可證損壞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重新申請領取新證后繳回舊證。
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變更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將舊證繳回發證機關,并持本指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融資性擔保機構頒發、換發經營許可證的,應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在收到監管部門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將經營許可證繳回發證機關。逾期不繳回的,由發證機關及時依法收繳。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包括:
(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被撤銷的;
(二)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被撤回的;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解散的;
(四)融資性擔保機構破產的;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被撤銷的;
(六)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不再延續的;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頒發或換發經營許可證,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被注銷的,監管部門應在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機構編碼、有效期限、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應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應按照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編碼方法打印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加蓋監管部門的單位公章方具效力。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應將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建立經營許可證頒發、換發、注銷、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監管部門對于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注銷和繳回的經營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憑證專門歸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式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編寫說明
附件1
略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一、機構名稱:全稱填寫。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8號。
如:XX省XX擔保有限公司。
二、注冊資本:資本金額用漢字大寫填列。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叁億捌仟伍佰壹拾陸萬元人民幣。
三、業務范圍:以監管部門批準文件所列經營范圍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
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
四、營業地址:住所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以機構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為準。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XX省XX市XX區XX路(街)XX號。
五、機構編碼:第一位編碼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簡稱,其他編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統一編制。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京XXXXXXXXXX”;河北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冀XXXXXXXXXX”;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機構編碼為“蒙XXXXXXXXXX”。
六、發證機關:監管部門。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XX市金融工作局;XX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XX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XX省中小企業局;XX省財政廳。
七、有效期限:按公歷、漢字小寫填列。
如: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八、年月日(公章):按公歷、阿拉伯數字填寫,以發證日
期為準,并加蓋監管部門公章。字體為宋體,字號為20號。
如:20xx年11月23日。
九、少數民族文字。內蒙古、新疆維吾爾、西藏自治區在填寫漢文的同時還要分別填寫蒙古文、維吾爾文、藏文。
注:X為名稱或數字。
融資性擔保公司運作模式
1、設立:
(1)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2)設立條件:章程、持續出資的股東、注冊資本、合格的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其他條件。
(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為實繳貨幣資本。(但目前銀行在選擇合作擔保機構時對注冊資本有較高的要求,如我行不低于1億元。大部分擔保公司一般采取分次出資的模式到位。)
(4)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般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方式,且會引入多種資本,共同出資,共擔風險。
2、業務運作模式:
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和其它業務。
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其它業務包括: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及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等業務。
3、內部管理模式: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內部機構設置上一般會有綜合部、業務部、風控部、法律部等。
(2)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4、風險控制模式:
(1)細化客戶準入:制定客戶準入標準,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融資擔保客戶的準入,風險評價按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標準及手段進行嚴格的風險控制。
(2)嚴格流程管理:
保前調查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經營管理情況、資產狀況、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分析、反擔保分析、分析風險點并提出防范措施等綜合分析。
保中審查主要有申請人的審查、還款來源審查、反擔保審查、貸款用途審查、風險指標審查、信用結構審查、合規合法審查。
保后管理主要內容有保后檢查及保后管理、風險分類、風險預警、到逾期催收等內容。
(3)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有抵、質押、連帶責任責任保證反擔保、保證金反擔保等綜合反擔保措施。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
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設立原則為準則主義。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準主義。
2、經營的范圍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理制度,并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目前,我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仍然占有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準入的同時,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納入監管范圍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終于于2012年6月出臺了《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將各省市非融資性擔保協會確定為行業規范管理工作指導部門,并規定非融資擔保公司設立時需要取得擔保行業協會資質證書,在其年檢方面對推行行業協會與工商登記部門聯合年檢制度,雖然該指導意見是擔保行業內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準入及經營納入了監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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