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憲法考點之地方各級人大
司法憲法考點之地方各級人大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在司法憲法考點,也會考察地方各級人大的知識內容。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地方各級人大的相關司考憲法考點。
司法憲法考點之地方各級人大
司法憲法考點之考點一
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
根據憲法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地方各級人大在同級國家機關中處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地方各級人大與全國人大一起構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體系。但全國人大與地方各級人大之間以及地方各級人大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上級人大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監督、指導下級人大的工作。地方各級人大是本地方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并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地方的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司法憲法考點之考點二
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大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的產生采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省、啟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確定。
地方各級人大的每屆任期均為5年。
司法憲法考點之考點三
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
根據現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主要有:
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要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利等。
2.選舉和罷免國家機關負責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本級人大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會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大有權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地方各級人大有權罷免由它選舉產生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負責人。
3.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計劃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項;有權通過和發布決議。民族鄉人大還可以依法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4.監督權。地方各級人大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以上人大還有權監督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權改變本級人大會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根據監督法第30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大及其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的。
5.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頒布的規定、實施細則、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并須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該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自治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違背,且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會批準,并由省、自治區人大會報全國人大會和國務院備案。
人民代表大會的優越性
人民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權益。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有力地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當家做主,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權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的協調高效運轉。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權利,同時對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利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能夠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協調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5)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有力地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過國家權利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決定,把自己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識,變成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范和自覺行動。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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