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設定權的權限是什么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很多人對于它的權限不是很清楚。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于行政許可設定權的權限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行政許可設定權的權限
行政許可的規定權是指對法律、法規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為結合實施的需要,就行政許可的條件、標準、程序等進行具體的解釋和適用的權利,即對已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加以具體化的權力,以便使行政許可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是由我國的政體決定的。法律不僅可以對《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五類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也可以對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范,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等級是僅次于法律的一種法律規范。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的規定體現了憲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另一方面它又受一定的限制,即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總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而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
三、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主要考慮有五點,一是一些臨時性、緊急的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還需要以行政許可方式進行管理;二是根據WTO規則,國外采取臨時性許可措施時,我國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如臨時配額、臨時許可證管理等;三是有些比較敏感的問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條件一時還不成熟,需要國務院決定設定行政許可進行管理;四是國務院決定已經設定了不少行政許可,其中有不少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也認為需要保留;五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在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就業與再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有一些試點、試驗的事項,先是用政策作指導,在局部地區、特定領域實施,積累經驗,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前,也需要采取行政許可的方式實施管理,防止出現混亂。
基于以上考慮,行政許可法賦予了國務院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作了限制。所謂必要時,包括臨時、緊急情況,為試點、試驗需要,一時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情況。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四、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其會制定或者批準的法律規范。行政許可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五、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許可法對省級地方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權作出了必要限制。首先是許可設定主體范圍的限制。只有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才能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其他具有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的人民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其次是許可性質的限制。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許可制具有臨時性質,不是一種長期有效的行政許可。第三,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受到特定時限的限制。臨時性許可設定權以一年為限,在實施滿一年后,該種臨時性許可應自動失效,如果省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繼續執行該種許可,就必須提請本級人大及其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六、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在現實生活中,出于保護本地生產經營者利益的狹隘考慮,很多地方政府常常利用設置行政許可事項限制外地競爭者的產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實踐證明,以許可的方式設置貿易壁壘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根據行政許可不同種類的性質,行政許可法規定: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立,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必要時國務院制定的決定設立。
行政許可法取消了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至于各部門已經設立的確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在本法實施后,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予以確認,有的可以上升為法律加以規定。
七、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行政許可規定權
按照法制統一原則,根據我國法律體系中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的精神,行政許可法規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
八、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一般定義是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行政許可。該種無權限既包括創設的無權限也包括規定的無權限。行政許可法的這一規定對糾正濫設、亂設許可,具有重要作用。
雖然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但為了便于執行,可以在上位法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內,對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
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并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后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該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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