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商業銀行
2016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的概念是區分于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商業銀行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2016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商業銀行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商業銀行基本制度
1.商業銀行的調整對象。境內的所有商業銀行的成立、變更、接管和清算等活動均由商業銀行法所管轄,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以及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16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商業銀行
2.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和組織形式:
(1)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一是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1)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這是商業銀行經營中必須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其中,安全性原則要求銀行所有的資產負債業務以安全性為首要條件,不能開展缺乏有效風險管理的業務;流動性要求銀行的資產負債項目保持一定比例的變現能力。
(2)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和自我約束的原則。
(3)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政策的要求開展信貸業務,業務往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則。
(5)獨立經營原則。
(6)公平競爭原則。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商業銀行的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信用中介職能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職能。商業銀行通過負債業務(主要是吸收存款)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起來,再通過資產業務(主要是貸款和投資)投向各經濟部門。在這一過程中,商業銀行作為資金的貸出者與借人者的中介人,實現著資金的融通,并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或者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潤。
2.支付中介職能。支付中介即貨幣經營的職能,是指將債務人客戶賬上的存款式貨幣轉到債權人客戶賬上,幫助交易當事人實現支付與轉移。商業銀行的中介職能主要表現在中間業務上,包括匯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和代理融資業務等。
3.信用創造職能。信用創造是商業銀行區別于其他金融機構最顯著的特征,商業銀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礎上發放貸款,在票據流通和轉賬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存款,在此存款不提取的情況下,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可再次轉為貸款,最后整個銀行體系形成了超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這就是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功能。
4.創造金融工具的職能。商業銀行在其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中不斷地創造著各種金融工具,如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各種金融債券、銀行支票、本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銀行保函等能夠代表一定貨幣的法律文件。
5.金融服務職能。商業銀行除了資產負債業務和匯兌、結算業務外,還有一些基本上無經營風險的業務,因為這些業務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而且不影響銀行資產與負債總額的經營活動,所以被稱為表外業務。表外業務種類主要有:現金管理,代理保管,代理租賃,代客資信調查,信息咨詢業務,商業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貸款銷售與資產證券化發行等業務。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商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關系
1.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商業銀行依法向主管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和其他資料,接受主管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幅度確定存款利率,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以及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保持合理的資產種類和資產期限結構。
2.商業銀行接受中國銀監會的行政監督管理。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和平時的業務接受中國銀監會的行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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