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業
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業之間可大有不同,但是具體什么不同很多人可不是很清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業的區別,一起看看。
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業區別
1、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伙與自然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伙企業領取的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3、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伙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存在有限合伙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伙的訴訟主體資格:
(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 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
(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
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 第四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伙的合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伙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 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于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伙企業和全體合伙人都作為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 任。
7、個人合伙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征收方式;合伙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稅。
8、個人合伙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伙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伙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
合伙與注冊公司的區別特點
注冊公司與合伙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幾點:
1、注冊公司為法人,有永久延續性。而合伙則不是法人,隨合伙人喪亡而解散。
2、注冊公司與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合伙企業與和各合伙人唇齒相依,資產和義務互通。
3、作為法人,注冊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責任;合伙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合伙的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所有。無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中的無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
4、注冊公司的行動準則是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凡接受該大綱和細則的人,可通過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為公司的成員。但除董事、經理外,公司的成員并無經營權。各合伙人之間是通過合伙合約聯接起來的,沒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經營業務。
5、注冊公司成員的變動一般不會影響公司的存續,但無限合伙的成員或有限合伙中的無限合伙人的存亡、變動會導致合伙的解體。
6、注冊公司的股東并無保守商業秘密和負競業禁止的義務,也無絕對信義責任。而合伙人之間則應相互忠誠不欺;
7、注冊公司所負責任的債務,只可向該公司追討,其權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執行。合伙企業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債務被債主直接追討。
8、注冊公司的成員或股東,不視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為受束縛。合伙人可隨時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外人訂約,向外借債。
9、注冊公司的商譽屬該公司,公司成員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業的商譽屬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業名稱。
10.注冊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則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數人之間可以形成另外一種非法人團體的聯合,但不能組成合伙。
11.注冊公司的組織形式,由《公司條例》詳為規定,合伙的組織形式則相對靈活,只要不違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協議決定。
個人合伙的責任
個人合伙的對內民事責任即由合伙事務而產生的各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及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或職工與合伙企業之間的民事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合伙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伙人沒有如期如數按約定的出資方式繳付自己的出資,即違反出資協議,就應當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若給其造成損失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擅自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按《合伙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如果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執行合伙事務中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該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如果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將該利益或財產退還合伙企業;若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擅自處理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才能執行的合伙事務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二)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三)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果合伙人違反該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合伙企業事務,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入伙的民事責任。《合伙企業法》第44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如果新入伙人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且沒有依法訂立書面協議,其入伙無效。按該法第45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擅自退伙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法第47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違反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9、拒絕承擔合伙人內部求償權的民事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法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債務的,其他合伙人有義務向該合伙人清償,其他合伙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若給該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5條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過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基于委托代理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1、合伙企業招用的職工的民事責任。如果合伙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伙企業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依法承擔返還或賠償的民事責任。
12、清算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謀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將該收入或侵占的財產返還給合伙企業,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清算人違反合伙企業解散后清償順序的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前分配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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