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否申請歇業
歇業,即停業,指公司因某種原因關閉。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企業歇業的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可以申請歇業
只有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才能申請辦理停業。
企業可否申請歇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同時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公司申請歇業怎么辦理
公司申請歇業,如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且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則應根據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來辦理,即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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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公司歇業
一、如何準確把握對企業法人“歇業”問題的認定
鑒于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以及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為嚴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可視為“歇業”:
(一)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后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二)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措施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二、對于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
我們認為,對于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應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或執行過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為準。鑒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后至執行完畢時,可能時間較長,在此期間也有可能產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請人,故有必要明確界定“歇業”的基準時間。
這一基準時間應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時間為準。即在此基準時間以前符合上述“歇業”標準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以后符合“歇業”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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