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行為制度與破產撤銷有什么區別
無效行為制度與破產撤銷有什么區別
你知道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的嗎?破產撤銷權是指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的臨界期內,實施有害于債權人團體利益的行為,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使因該行為轉讓的財產或利益回歸破產財團;無效行為分為輕微違法和嚴重違法,多數導致該行為本身的無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無效行為制度與破產撤銷權的區別
1.破產撤銷權是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撤銷并追回財產的權利。
民法與合同法中規定有民事撤銷權,破產撤銷權也是依民事撤銷權的原理產生的,但兩者有一定區別:
(1)破產撤銷權針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特殊情況設置,適用范圍同民事撤銷權有所不同。
(2)民法撤銷權的行使主體為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而破產撤銷權在破產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統一行使。
(3)民法與合同法上的撤銷權,在與破產撤銷權不相重復、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在破產程序中或破產程序結束后適用。
2.管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以維護債權人權益。
3.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通常是指對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債務,提前到破產申請受理之前進行清償,因其使本只能得到破產比例清償的該債權得到了偏袒性的全額清償,所以應當予以撤銷。
(5)放棄債權的。即債務免除、放棄權利,是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對他人的債權,包括放棄債權等權利、不為訴訟時效的中斷、撤回訴訟、對訴訟標的之舍棄等。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6.其他規定
(1)因《企業破產法》第31條(應當撤銷的5種行為)、第32條(無效的2種行為)或者第33條規定(個別清償行為)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2)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
①在此期間內追回的財產,應用于對全體債權人分配。
②在此期間之后,債權人發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追回的財產時,仍可行使相應權利追回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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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的行使
各國破產法無不明文規定,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為破產撤銷權行使的主體,他具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或參加訴訟。但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作為權利主體卻不能享受利益,破產撤銷權的歸屬主體應是何人,理論界對此有破產債權人說、破產人說、破產管理人說和破產財團說等多種主張。
其中,較為普通的觀點是破產債券人說。此說認為,破產撤銷權乃屬保護破產債權人利益而確立的權利,因而其權利當歸屬于破產債權人,而破產管理人只是作為債權人來行使破產撤銷權的。
破產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為之,破產撤銷權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形成起訴和給付起訴的結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產人于破產宣告臨界期間內實施的涉及債權人的行為歸于無效。破產人未給付的,不再給付;
相對人已取得利益或財產的,由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產財產;相對人已受領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折價賠償。對于相對人,若相對人已為對待給付且該給付于債務人財產中尚存的,有權行使取回權;若該利益不復存在或對待給付額大于現存利益的,相對人通過申報債權的方式參加彼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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