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2)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外資股權轉讓需注意的事項
一、外經變更
1、受理部門:國家商務部、省、市或區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局。
2、辦理程序:填寫各種相關工商局規定的格式文本表格,遞交所須材料,交由外經局備案。
3、辦理期限:自收齊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4、所需材料:(必須以外經局紙質版本為準)
(1)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2)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3)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董事會關于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5)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并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等另有規定及審批機關認為必須的其它材料。
5、注意事項:
以上各項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的復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記部門核對,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證、計生證、許可證等除外),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二、外匯登記變更
1、辦理期限:自材料齊全提交之日起30日內。
2、所需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或行業等)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4)經批準生效的修訂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發生股權轉讓的提供已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或文件。
(5)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記變更的證明;涉及增資及減資業務,只提供變更前的營業執照。
(6)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7)發生“中方實際投資到位的股權轉讓外方的”,出讓中方應提供收取轉股對價款的處置說明(開立資產變現專用賬戶保留)
(8)發生外方減資(實際)的提供最近一期的審計報告。
(9)針對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股權轉讓的交稅方法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主要區分兩種情形,一是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二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一)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
由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稅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小編溫馨提醒:這里說的股權轉讓,適用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適用范疇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間。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規定:
財稅〔2014〕4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小編溫馨提示:
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運營,該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主要是組織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小編溫馨提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買賣。
三、優先股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規定:財稅〔2014〕46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小編溫馨提醒:《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所規定的優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與普通股比,優先股是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這種優先權主要表現在:一是優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二是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財產有先于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但優先股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持股人亦無表決權,不能借助表決權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
外資股權轉讓合同
甲方:
乙方:
鑒于___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為外方投資者投資,公司注冊資金為____________萬美元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外經委批準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
鑒于甲方有意出讓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權;
鑒于乙方為獨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讓甲方股權,參與經營公司現有業務;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權;
3、甲乙雙方董事會已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審議并已作出相關決議;
4、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會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董事會,并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以及原股東放棄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等相關事宜形成董事會決議;
5、甲乙雙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并均同意依法進行本次股權轉讓。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現簽定本股權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協議雙方
1.1 轉讓方:受讓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1.2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協議簽訂地
2.1 本協議簽訂地為:
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轉讓標的及價款
3.1 甲方將其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3.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權的轉讓;
3.3 甲乙雙方一致確定上述股權轉讓的價款應以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截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帳面凈資產值為依據;
3.4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3.5 甲方保證對其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第四條 轉讓款的支付
4.1 本協議生效后____________日內,乙方應按本協議的規定足額支付給甲方約定的轉讓款;
4.2 乙方所支付的轉讓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五條 股權的轉讓:
5.1 本協議生效6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會辦理股份轉讓登記;
5.2 上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應于本協議生效后60日內辦理完畢。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6.1 本次轉讓過戶手續完成后,乙方即具有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應的權益;
6.2 本次轉讓事宜在完成前,甲、乙雙方均應對本次轉讓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內容予以保密。
6.3 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6.4 甲方應對乙方辦理批文、變更登記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6.5 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將其在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擁有的股權、客戶及供應商名單、技術檔案,業務資料等交付給乙方。
6.6 自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權利。
6.7 甲方承諾作為公司股東及/或職員期間所獲得的公司任何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客戶資源及業務渠道等等)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會用于自營業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7.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8.1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8.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8.3 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的履行時,須訂立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條 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9.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9.2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提起訴訟。
第十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報審批機關一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本股權轉讓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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