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法與食品安全法的區別是什么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我國出臺了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那么你對食品衛生法與食品安全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食品衛生法與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食品衛生法與食品安全法的區別
一、《食品安全法》總則中,通過法律的級別給了分段管理一個明確的身份和職權范圍,除原有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藥等部門外,還出現了一個新的機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前的工作中,無論是食藥還是工商,在行使協調的權力時,由于各部門之間缺乏統一的上級部門,會遇到各式各樣的阻力,這個機構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現的“協調不動”的情況。
在《食品安全法》中,不僅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更賦予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權力。相當一部分監管機構是垂直管理的體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這次通過法律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權力的依據,加大了對垂直管理監管機構的約束力。
二、《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衛生法》比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章節是新增的,這個章節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思想,吸取了幾次影響極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訓,把監管前置,及早動手,盡量將隱患消除在萌芽階段。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標準的章節里,明確提出了安全標準由衛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類標準,使以前五花八門的各類標準有了統一的標簽,可以說是本次立法中一個亮點。
四、食品生產經營的要求,是食品專業法的核心環節,這部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完善程度會在這當中體現出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經營提出了要求,和《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相比,《食品安全法》盡管制定了對生產經營過程的要求,但是在這部法律中卻沒有相應的罰則,使這部分的執法缺乏強制力,呼吁盡快通過制定實施細則來彌補,否則監管在這一塊就會成為空談。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相比,有兩點發生了重大變化,第一點變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要求,從這里能夠看到當年“大頭娃”事件的影子,在《食品衛生法》第六條的規定里有“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的要求,但實際未列入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之內,通過一次事件,使國家認識到了食品的營養不足一樣會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有了這次的改變。
第二點變化是,《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里變成了“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能夠制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權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著現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規在6月1日之后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今后的工作中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國家”這個概念,這種命令是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來統一發布,還是各國務院下屬的國家級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監管環節來各自發布。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方面的要求及處罰,《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衛生法》相比,有了較大的變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衛生法中“包括病原攜帶者”的講法,以乙型肝炎為例,在臨床醫學和預防醫學的不同角度講,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的,如果不能統一標準,那將給食品監管帶來一定的隱患。
從罰則上看,《食品安全法》對沒有健康證明的行為沒有罰則,如果不能通過實施細則來彌補,那么這方面的要求將是一紙空談。
《食品安全法》對索證的要求比《食品衛生法》詳細了很多,有了明確的要求和罰則,可以說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步,只是對保存的時限過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過長值得商榷,尤其是對于一些小型餐飲業來說一年以前的進貨記錄有多大的意義,只是接受檢查的擺設。
五、在食品檢驗的規定中,接受幾次惡性事故的經驗,明確規定了對食品不得免檢。在日常的抽檢和檢測中,《食品衛生法》規定的是無償采樣,說法比較籠統,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了行政部門必須買樣,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費用,檢測所產生的費用由行政部門承擔。
這些發條的出臺,一方面說明政府在減輕企業的負擔,避免為增加收入多次采樣收取檢測費用,另一方面意味著,如果財政撥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經濟水平較低的情況下,一些工作會受到影響,可能出現能不檢就不檢,能少檢就少檢的情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就不單單是行政部門能力范圍內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
六、在《食品安全法》內,專有一章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進行了規定,與《食品衛生法》相比,內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層面規定了各級部門的職責和處理的程序,明確了CDC在處理這類事件中的職責,解決了多年來由于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帶來的職責分工問題。在法律條文中,也明確了要進行責任追究。
在《食品安全法》的條文中,提出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并由對應的罰則,只是在實際操作中,對于毀滅證據的認定需要明確,例如:一家人在一個餐館用晚餐后,夜里開始出現癥狀,一起到醫療機構就診,醫療機構按照要求上報,在這種情況下,餐館是不知情的,等到監管人員到達那個餐館時,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經倒掉,餐具已經進行了消毒,證據滅失了。
這種局面是非常常見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認定商家毀滅證據呢?是以主觀故意為判斷原則還是以實際效果來確定,這是需要在后期的細則或者司法解釋中加以說明的。
七、在監督管理這一部分內容中,《食品安全法》基本套用了國務院特別規定里的相關內容,增加了各級各部門能夠對外宣傳公告的權力范圍,避免了“許多人說一件事,一個人一個說法”的局面。與《食品衛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里少了一項內容,就是監管人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不違法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這一條是應該通過法律明確責任的,是對納稅人商業機密的保護。
八、《食品安全法》與《食品衛生法》的法律責任制定上來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國務院特別規定的模式,提高了處罰的金額底線,提出了了行政處分的級別,并且明確了出現事故后,肇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一定時限內不得再從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法律責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給了消費者受到損失后索賠的額度依據和優先接到民事賠償的權益,充分體現了中國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罰則中也存在著一些待解釋和解決的問題,一部分法定要求沒有制訂罰則,如從業人員沒有健康證明、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與《食品衛生法》相比出現食物中毒事件后的處罰在《食品安全法》中沒有單獨列出,有待相關的部門對法條中“情節嚴重”的概念進行解釋,以便開展工作。
《食品衛生法》的罰則中,只有有違法所得和沒有違法所得兩種情況,根據衛生部的部門規章,將無法取得證據的情況列入無違法所得的范圍內,操作起來相對簡單。而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中,出現了違法所得和貨值兩個概念。
九、在《食品安全法》的附則中,對法內一部分名詞進行了解釋,新提出來了食品安全的定義,以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衛生部原來對食物中毒的定義是:食物中毒是指人攝人了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物攝入后所出現的而非傳染性的急性或亞急性疾病,屬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疇。
與原來衛生部對食物中毒的定義對比,《食品安全法》中的定義去掉了“非傳染性”的概念,并且把食物中毒與食源性疾病提到了并列的高度,概念定義的變化會對工作開展有很大影響,如果進一步解釋這些名詞是當務之急。《食品安全法》中,把監管范圍分為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但是在解釋當中并沒有對這分段管理的名詞進行解釋,這對今后各部門如何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圍會造成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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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 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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