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解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醫療事故和解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那么你知道醫療事故和解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醫療事故和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醫療事故和解需具備的條件
案例
原告金某是一名聾啞孕婦,今年2月到鎮醫院實施剖腹產,由于該醫院醫療衛生條件未達到標準,造成金某術后刀口感染,成為腹膜炎。后轉到市醫院治療,共花醫療費用24000多元。
損害發生后,金某及其親屬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未能得到解決。金某將鎮醫院告上法庭。由于本案事實較為清楚,法院受理后決定庭前調解,并邀請區政府、衛生局等有關人員參加。法官們對醫院方當事人進行了疏導。醫院認識到自身的過錯責任,表示同意賠償。后經雙方協商,由醫院一次性賠償金某17000元。
分析
上述案件中,發生醫療事故后,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和解,以醫方賠償患方一定的經濟補償結束,那么,醫療事故和解需要什么條件呢?
1、患方主體要具備的條件
(1)參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與醫院和解者一般需年滿18歲。
(2)參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備主體資格
參加和解的患方在法律上必須能夠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
若醫療糾紛中涉及的病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此時與醫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監護人。
具體的監護人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要是父母,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
若醫療糾紛中涉及的病人發生死亡的,則其繼承人具有與醫院和解的資格,此時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是按順序的某一順序的所有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備主體資格的患方既可親自參加和解也可委托代理人參加和解或與代理人一起參加和解。
雖然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為了避免日后可能的紛爭,委托代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授權委托書上應有患方和代理人的簽字、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
2、參加和解的醫方要具備的條件
如醫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調解,則代表醫院的行為,其和解行為合法有效。如其他醫院人員參加和解原則上應有醫院的授權委托書,并在協議書上蓋上醫院公章。最好是醫院領導會議上明確醫療糾紛的醫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額的權限,并形成會議紀要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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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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