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篇四
1、目的
為加強粉塵防爆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3、職責
3.1 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公司范圍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監督管理。
3.2 安全部門及粉塵所在車間負責粉塵爆炸場所的安全的日常管理。 4、基本要求
4.1 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粉塵防爆專項教育。
4.2 公司組織編制“粉塵爆炸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4.3公司定期對具有爆炸危險的粉塵場所(崗位)按規定進行濃度檢測;安全部門負責制定《粉塵安全檢查表》,公司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檢查一次。
在其附近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識,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等。
5、安全管理規定
5.1 粉塵場所杜絕各種火源。
5.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構、部件等,應采用防靜電接地。 法蘭應用銅線或銅片進行跨接。
5.3粉爆場所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符合技術要求的防塵口罩、防塵面具、防塵頭盔、防護服等防護用品,禁止穿戴化纖制品服裝。 進入粉塵場所前,應觸摸靜電導除裝置。
5.4在粉爆場所進行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完全停止生產系統,禁止邊生產,邊維修。嚴禁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動火作業。若要進行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經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并派專人監護。動火現場應配置足夠的滅火器材,檢維修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防止產生撞擊火花。
5.5粉塵場所的通風、除塵及粉塵爆炸預防、控制等安全設備設施,未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或停用。
5.76設備及場所的所有積聚的粉塵應及時清掃,清掃時,不能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粉塵。
5.7開停機 作業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逆工藝流程開車 (2)順工藝流程停車(3)故障時,故障點前的設備順工藝流程瞬時停車,停止進料;故障點后的設備順工藝流程依次停車,排盡物料。
5.8除塵系統應在工藝設備啟動前開啟,作業停止后停機. 5.9 作業后,應按規定進行清掃。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篇五
1.目的(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引用標準( 3. 主要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07!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4. 職責和權限(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4.5 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 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置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制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 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干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志應由崗位作業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 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泄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5.4 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5 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 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并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
粉塵防爆管理制度篇六
1、目的
為了加強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預防粉塵爆炸的發生,保障公司員工和財產的安 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粉塵防爆安全管理、粉塵檢測、監控管理工作。
3、職責
3.1 本制度由環安組制定、修訂、解釋,執行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核準。 3.2 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 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3.3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機構(環安組)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火 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3.4 車間主管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3.5 公司技術部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 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3.6 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 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4、定義
4.1 粉塵:粒徑小于 75μm 的固體懸浮物。 4.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5、流程 無
核 準 日 期 會 審 日 期 審 核 日 期 編 制 日 期
6、作業內容
6.1 粉塵防爆安全管理 6.1.1 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可燃粉塵的建(構)筑物,應與其它建(構) 筑物分離,其防火間距應符合 GBJ16 的相關規定。
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持 暢通。 6.1.2 存在可燃爆粉塵的車間的電器線路采用鍍鋅鋼管套管保護,在車間外安裝空氣 開關和漏電保護器,設備、電源開關應采用防爆防靜電措施,建筑照明、設備 照明應達到防爆要求。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 件等,一般應采用防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 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 6.1.3 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志應由崗位作業人員每月 定期檢查、維護,實
施管理。 6.1.4 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各用人單位組織專門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 業。 6.1.5 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并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 產生火花的工具。 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的, 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有安全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證; 2)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3)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4) 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 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1.6 粉塵作業車間處于建筑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于廠房建筑的,應有防雷裝置。 核 準 日 期 會 審 日 期 審 核 日 期 編 制 日 期
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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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風管中不應有粉塵 沉降。 6.1.8 安全、通風除塵、粉塵防爆預防、防塵密封等設備設施,未經公司環安組允許, 不準更換或停止使用。 6.1.9 墻體、梁、支架、地面、設備、管道表面積聚的粉塵應及時清掃,除塵設備、 管道中的粉塵應及時清理,防止粉塵積聚,清掃時,防止二次揚塵,不得使用 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 6.2 粉塵檢測和監控 6.2.1 公司環安組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生產場所粉塵檢測、監控機制, 對車間粉塵采取有效監控,采取合理措施降低空氣中粉塵含量,使之達到相關 標準要求。 6.2.2 公司每年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安全教育訓練,各生產部門每季度 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安全教育訓練,使員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 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險崗位的安全生產技術。 6.2.3 公司環安組應加強與生產制造處、技術部、研發中心等有關部門間的溝通協作, 不斷改進生產技術和生產設備水平,從根源上減少甚至消除粉塵危害。 6.2.4 公司環安組應加強對生產場所的日常監測活動,認真記錄監測結果。及時發現 和上報明顯超過相關規定標準的生產場所, 并積極配合相關人員采取防止措施。 6.2.5 公司環安組針對粉塵驗證的生產場所,為工作人員配備適當的防塵裝備,用以 盡量避免粉塵對生產人員的傷害。 6.2.6 公司環安組應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和公司相關規定,對長期在粉塵環境下工作的 核 準 日 期 會 審 日 期 審 核 日 期 編 制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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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進行定期體檢,以便及時發現和治療由粉塵污染造成的相關疾病。 6.3 本制度
經總經理簽核后發布實施,修訂時同。
7、相關作業規定 8、附件/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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