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蘇計劃生育條例產假新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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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的待遇
主要有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1、生育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2、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職工的生育津貼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3、一次性營養補助
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
職工的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險的特殊承擔、支付與罰責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醫療費用、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由其支付給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上述費用無法正常發放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上述費用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參加生育保險的失業女職工的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失業女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又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生育險的主要法律依據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第619號)
2、《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3、《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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