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養老保險增加人數如何辦理
養老保險單位如何繳納按工資總額繳納還是按人數繳納,如工資標準達不到省平均工資應如何繳納。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關于單位養老保險增加人數如何辦理,希望你們喜歡!
單位養老保險增加人數辦理流程
1、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表內各欄加蓋公章。(一式二份)
2、提供本單位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地稅登記證附本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法人身份復印件。
3、將本單位參保人員按(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各欄要求填寫準確。(一式二份)。
4、養老保險征收比例:從2004年元月份開始施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單位繳費比例由23%下調至22%,個人繳費比例由6%調高至7%。總的繳費比例不變。
外企、私營企業、單位繳費比例仍為20%,個人繳費比例由6%調高至7%。
外來務工人員,總的繳費比例仍為20%。
個體流動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由6%調高至7%,總的繳費比例仍為20%。
5、繳費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及各類補助),職工繳費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按60%繳費,高于社平工資60%按實際工資繳費。繳費工資最高封頂數為社平工資三倍。
6、根據單位填報,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產生單位編號、個人編號、應收應付帳。
7、養老金發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銀行或郵局統一發放。
8、養老征收由所在地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征收時間在每月初。
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1---20日辦理各項異動業務。
10、參保單位人員如有變動,必須在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每月1至20日)及時辦理手續。增加減少人員需填寫"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減少人員必須出示本人辭職報告并鑒章。
11、每月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月初)到所在地稅部門繳納養老保險金,否則不能辦理調動、停保、轉移、等勞動關系業務。
12、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每年七月根據統計局公布的社平工資進行調整。
13、2003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11719元,月平均工資為976.6元2004年養老保險繳費工資最低數為586元,最高封頂數為2929.8元。
14、參保單位應在每年二月份到參保地領取繳費工資申報表。
個人養老保險與單位養老保險的區別
1、單位交養老保險和個人交的不同主要是體現在繳費上:
單位繳費基礎為:當月上報標準工資或上一年崗位平均工資,檔次從60%到300%不等,繳費比例是單位20%,個人8%。
個人繳費基數為:上一年當地的社平工資,檔次目前只有80%和100%兩檔,自己全額擔負所有費用,繳費比例是20%。
2、其次是繳費期限上:
單位繳費必須繳費至退休,中途除了失業和學習等情況下,不能任意中斷繳費。
個人相對來說就要靈活的多。
養老保險的制度結構
城鎮企業職工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后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中的破壞以及““””后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于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征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結束后,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后,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準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準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后兩個實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于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于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后經歷了分離→合并→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干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于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城鄉居民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后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于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
(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
(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準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采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
(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
(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4)采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2011年,國務院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2年7月1日,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部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基本實現了制度全覆蓋,比原計劃提前了8年。截至2012年8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4.32億人,加上職工養老保險,總計覆蓋超過7億人,其中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超過1.8億人 (城鄉居民1.18億人,離退休人員0.7億人)。我國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幾千年來中國人老有所養的愿望初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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