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兩年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失業兩年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_失業保險金
失業兩年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失業保險金怎么領取?那我們知道失業兩年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失業兩年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失業兩年后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不可以。
一般來說,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通常在6個月到2年之間。如果您超過了該領取期限,則可能無法再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具體情況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您向當地的失業保險機構咨詢相關法規。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兩年后雖然無法再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在繳納完滿一定年限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領取養老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福利。
失業保險金怎么領取
1、在社保局窗口直接領取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社保局窗口,憑相關證件進行申請。一般來說,需要提供身份證、失業證明、社??ǖ认嚓P證明材料。
2、通過銀行卡自動領取
為方便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社保部門還提供了通過銀行卡自動領取的服務。失業人員只需將自己的銀行卡信息提交給社保部門,即可實現自動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且無需再次到窗口辦理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1、已繳納失業保險費
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條件是已經參加了失業保險并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
2、已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必須先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獲得失業證明后方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3、在法定期限內
失業人員必須在法定的領取期限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否則將無法領取。
4、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無法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務求盡快重新就業,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了工作,應及時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202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三個前提條件缺一不可
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符合以上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申領步驟
1、社保減員后持本人身份證到所在戶籍社區居委會進行失業登記,填一下個人信息,簽字按手印確保信息真實。
2、持身份證社保卡到離職公司所在地(區、縣)政務大廳或公共就業服務中心進行申領失業金辦理。
需要提供一張自己的銀行卡,使用社保卡更方便,因為社保卡也具有借記卡功能。
三、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金額和期限
1、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通常參考值計算公式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
2、領取期限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三、注意事項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需要繳納醫療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政策,個人不需繳費,也不需您到人社部門辦理任何手續。如果個人交醫保就會沖突申請不到就業保險金。
2、自己可以參保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也就是說五險只交一險,不沖突。
3、個人原因離職沒法申請失業保險金的可以考慮申請失業補助金。
4、申領失業金可以在線辦理,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或掌上12333APP,或所有可申領電子社??ǖ腁PP、小程序、公眾號等平臺線上領取,具體開設的線上申領渠道請以參保地實際開設情況為準。
自愿離職的還能給補償金嗎
勞動者自己辭職不能領到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勞動者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要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公司違規,勞動者可以辭職的情況有哪些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