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離職的職工還有沒有年終獎
一般企業的員工都是在春節的時候向公司提出離職的,那離職后的年終獎怎么辦?還有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春節前離職的職工還有沒有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春節前離職還有沒有年終獎
1、如果符合領取年終獎的條件,員工有權領取年終獎;
2、年終獎爭議一般發生在離職員工與原公司之間。對于沒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的企業而言,在勞動仲裁時承擔年終獎的風險要高一些。
3、對于已經明確制定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在離職后不予發放的企業來講,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在做滿一年后離開公司,這時年終獎的考核依據已經確定,只是在實際計核和發放時員工已離開公司;二是勞動者在公司沒有做滿一年,其年終獎的請求主要是按照一年業績的月份比例來比照。對于這兩種情形,前一情形勞動者要求企業支付年終獎得到仲裁認可的可能性大于后者。
4、但只要企業具體細致地在屬性上規定了年終獎不屬于勞動報酬,在發放條件上明確了離職后沒有年終獎,那么企業的敗訴風險則要小許多。
春節前離職年終獎案例
1.未達協議約定提前離職
案例:郭某(乙方)任職于華大公司(甲方),其與該公司簽訂《關于工資待遇的協議》約定:“甲方將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對于乙方的全年工作進行評定,如果乙方年終績效考評結果為C以上(即A、B、C)的員工,甲方將根據乙方工作表現發放年終獎,并且不低于5萬元。如果乙方工作表現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支付部分年終獎或不支付任何年終獎。”后郭某于2014年12月2日離職,訴訟中郭某主張自己績效考核為A,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
法官解析:企業有權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單位獎金發放政策、設定獎金發放條件。本案中,華大公司規定其員工只有工作到年底并在績效考評中結果為C以上方能計發年終獎,該規定未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屬于企業自主權決定范疇。郭某需要對于自己年終績效考核達到C以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我國法律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做強制性規定,因此關于年終獎的發放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由用人單位內部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差十天能否獲得年終獎
案例:軍某就職于亨達公司,該公司《年終獎金發放政策》規定:在當年工作至年底(12月31日)的亨達公司員工可享受年終獎金。軍某11月提出辭職,此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軍某實際工作至12月21日。訴訟中,亨達公司以軍某早于12月31日辭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
法官解析:上述案例中,如果用人單位對于年終獎發放的勞動期限有明確規定,一般須從其規定。但如果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的內部規定中僅對業務績效考核有要求,而對于勞動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審理中可以依據公平原則進行自由裁量。
法官提示:建議勞動者在辭職時看清公司關于年終獎發放的相關政策,避免出現差幾天或者十幾天而拿不到年終獎的情形。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離職,也最好能和單位協商年終獎的發放問題,以免違反公司內部強制性規定而拿不到年終獎。
年終獎該如何合理避稅
財稅專家馬靖昊表示,年底雙薪和年終獎不是同一個概念,兩者的計稅方法也不同。年底雙薪實質是工資,應交個稅額=(工資+雙薪-免征額)×稅率。但年終獎是獎金,計算應納個稅時應先除以12個月,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年終獎計稅分兩種情況:如果月薪金高于(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交個稅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而當月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時,應交個稅額=(年終獎-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于從2011年9月1日起實行七級累進稅率,若集中在一個月發放工資和各種獎金,會導致當月應交納稅額的提高。
在大多數人眼中,年終獎發得越多越好,可事實卻并非如此。當處于稅率臨界點時,會出現多發1元年終獎,少收入幾千甚至幾萬的情況。馬靖昊用一個例子來舉例說明。甲年終獎是54000元,除以12個月為4500元,按適用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10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10%-105=5295元。乙年終獎是54001元,除以12個月約為4500.08元,由于4500元是臨界點,超過4500元至9000元按適用稅率20%和速算扣除數55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1×20%-555=10245.2元。乙比甲的年終獎多拿1元,但收入反而少49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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