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畢業論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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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秩序,并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學畢業論文的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學畢業論文的范文篇1
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沖突及規則適用探究
隨著我國對國際業務開發力度的加大,我國跨國投資中的一些活動也涉及到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加入WTO以后,我國跨國投資和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范圍也越來越大,法律沖突和規則適用不同的情況經常發生,那么我們應當如何認識這些沖突和規則并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國跨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沖突及規則適用的相關角度探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借鑒。
一、跨國證券投資法律沖突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保障跨國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各國都針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一些問題制定的專門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國從本國發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沖突也是非常多的。總的來說,這些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法律關系存在沖突
證券投資的認識各國本來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也會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證券發行主體、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別,在規定上認識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對于證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規則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國有關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式與措施、證券權益保護機制方面的不同規制;最后是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亦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與身份確認方面的法律沖突。
(二)各國對于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制存在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行為,在這些行為的規范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方面是存在不同認識的,比如各國在規制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對于如何認識兩種行為,以及在兩種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規制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于該行為的監管也存在差異,這些都是跨國證券投資中世界各國對一些行為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這些不同的認識,也就產生了法律適用沖突的問題,不利于共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以上內容主要通過概括的方式對于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法律存在的沖突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之中,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別的,比如有一些學者在概述法律適用沖突的過程中將這一問題分為三個部分進行分析:發行主體的沖突、發行客體的沖突以及發行行為和管理的沖突,不論哪一種劃分都沖根本上認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也是未來需要我們重點解決的部分。
二、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適用的沖突規范
世界各國對于跨國證券投資的行為都有規定,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國際條約、多邊條約等,那么在真正出現跨國證券投資問題時應當如何適用、如何選擇?國際上對于這一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的問題,不論在證券交易還是發行都是存在的沖突規范。
(一)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由這個發行投資行為的跨國公司注冊地的法律決定法律沖突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法律,最主要的國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二)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律解決糾紛
這就是典型的屬地主義的思想,也是國家上比較多的做法,各國在規定一旦出現法律沖突如何解決時,許多情況下都是規定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沖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因為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切實、準確的了解到一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并可以通過登記情況的調查了解到及時的信息,也便于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對糾紛的解決。
(三)適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國證券投資中,其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廣范圍的,那么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產生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各國對法律糾紛解決的規定是不同的,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也同時為了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比如韓國法律就規定了對于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發展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證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問題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存在區別,但是許多國家規定了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對糾紛進行解決。《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在交易所所為的法律行為之債,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在拍賣、招標或股票交易中締結的合同適用拍賣或招標舉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亦與"場所支配行為"的傳統國際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進行地法律進行調整
跨國公司證券交易不同于國內證券的交易,跨國證券投資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具有更多的靈活性,能夠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證券交易,而且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為證券交易的跨空間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為了適應國際發展的狀況,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了對于糾紛的解決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規定,債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據,其轉讓,適用轉讓地國法。
此外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規定"股票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也可以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法。"
三、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特點和發展
(一)證券交易的雙重法律適用問題
在實際的工作和法律制定過程中可以看出,有關證券規定的法律其實是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而且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充分考慮的證券交易的雙重適用的問題:強制法規定和直接適用法,在這兩種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國對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交易問題規定不一。但是從主體和交易的強制性方面看,這是私法調整的領域,但是從國家規范證券交易和發行秩序以及管理行為上看,這又是公法的范疇。因此其是具有雙重性質的法律適用。
(二)證券法的直接適用問題
各國對證券市場實行管理的制度屬于公法領域的規制范圍,應當不同于傳統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沖突問題。
證券監管領域中的這些問題,是各國證券法的直接適用領域,不存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傳統的法律沖突。如違反證券監管法規,則應承擔行政責任,如致他人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證券監管屬公法領域,但其所調整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關系及其規則在性質上仍屬私法內容,所以證券法是兼具私法與公法內容的特殊法律部門。證券法規范證券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而以民事責任為主的私法規制則是構建證券市場的法律基礎。如前所述,各國對證券民事責任的構成的規定不同,導致了在證券跨國發行及交易的情形下產生一定的法律沖突,所以首先應對證券法中的具體規范內容進行識別,區分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結語
跨國證券投資的發展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也是實現國家、社會進步的標志,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方式與世界各國進行有效的經濟鏈接,利用世界的資金以及其他資源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撐,是一個可取之道。但同時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問題,比如我國在競爭力、經營方式上的差別,這些問題最終都是要依靠法律進行解決,只有做好法律適用的選擇,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才能我國跨國證券投資業務的發展提供依托。
參考文獻:
[1]周一虎。我國證券投資發展與世界經濟一體化論[J].金融發展,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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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君。涉外證券投資法律問題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08(04)。
法學畢業論文的范文篇2
淺析證券衍生品交易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論文摘要 透過對權證交易侵權糾紛案例的分析,應建立更加精細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司法審查標準,建立更加規范化和職業化的交易所監管與服務體系,為金融衍生市場的交易提供規則體系和制度平臺。
論文關鍵詞 認沽權證侵權 信息披露 司法審查 監管體系
陳某訴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交易侵權糾紛賠償案,歷經上海中級、高級兩級法院審理,雖然個案的審判結果已經塵埃落定豍,但透過本案的司法審判、新聞輿論以及事后理論、實務兩界專家學者的研究,管中窺豹,對其間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乃至法律解釋等問題進行追問與思考,希冀對完善我國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場的法制體系架構建設,推進市場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系統性風險確保市場安全規制目標等有所裨益。
一、建立更加精細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司法審查標準
世界知名的經濟學家、金融經濟學領域的思想家尤金·法瑪(EugeneF.Fama)早已明確指出價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以獲得的信息的市場才可以定義為有效市場(efficientmarketshypothesis)豎,而衡量證券市場是否具有外在效率的基本標志之一就是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勻地分布。
那么,接下去的問題就是:誰向市場提供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在信息的加工與傳遞過程中,如何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信息接受者能否對所獲悉的信息有一個理性的認識與理解。
陳某訴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認沽權證侵權糾紛案所涉及的作為金融衍生工具表現形式之一的認沽權證作為其對未來某個時期證券本券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合約,白云機場認沽權證作為國內首份美式權證,以其精巧的設計在發揮其特有的規避風險功能的同時,也具有誘發風險和擴散風險的缺點。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法院認定被告廣東機場集團在“機場JTP1”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過程中均嚴格依照規則充分履行了權證信息披露義務豐,一言以蔽之,被告在權證發行與交易全過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均不存在民事法律賠償意義上的過錯。
證券市場是一個非常依賴于信息的市場,信息可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目的、投資方向、投資規模與投資信心,規范的信息披露,是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證。陳某在12月15日即最后交易日買入機場JTP1權證,忽略了12月15日是最后交易日,并把12月22日當作是交易終止日。
雖然法院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裁定權證發行方廣東機場集團不存在過錯,但我們也必須反思有關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管部門及交易所規定了必須履行披露義務,即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但更多的內容屬于“非法定信息披露”義務,體現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一種誠信、體貼和周到的服務。具體到本案,誰應該向市場提供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即除了作為控股公司的廣東機場集團,以其股票為標的而發行的證券衍生品種,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對于信息披露如何把握,是否已經達到了尤金?法瑪所指出的“充分地披露”和“均勻地分布”?
從本質上講,證券認沽權證市場就更是一個風險交換的場所,也是一個信息博弈的場所,信息掌握程度的優劣直接決定了交易風險的大小。豓法律的權威性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其責任制度的設計,證券法律責任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直接相關。筆者認為,認沽權證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其比證券等金融產品本身具有更高的市場風險,在這樣的前提情況下,從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的理念出發豔,應該對認沽權證的發行者及發行產品標的關聯者提出比一般證券信息披露更加嚴格和精細的義務,而這種訴求在現有的法治資源與架構體制下應該可以得到實現,那就是應該依據《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所確立的信息披露標準對“機場JTP1”的發行方和關聯方進行司法審查豖,而不是選擇適用對信息披露義務規定較為模糊的和更為原則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司法審查。
二、建立更加規范化和職業化的交易所監管與服務體系
交易所是權證交易市場的組織者,提供的是一體化的交易平臺,并不與權證投資者直接發生關系。在陳某訴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認沽權證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據法律授權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生效,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制定權證交易規則、向交易所會員及投資者揭示權證交易風險等方面均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過錯。豗但是,長期以來,國內交易所在法律性質上,一直定位不明確。
雖然從相關規定的表述上可以看出,交易所是實施自律監管的法人,然而在實際運作中,它也承擔了大量源于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實踐中上述兩種監管方式和監管權力來源的模糊性又反過來進一步放大了交易所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豘在陳某訴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認沽權證侵權糾紛案中,原告就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于廣東機場集團、白云機場的違規行為未盡有效的監管職責,且制定的權證交易規則存在較大不足,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豙,以及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法定職責包括“按照會員的風險管理水平進行分類管理,并實施日常監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監管”等。豛但細觀《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我們可以發現,其對高風險權證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則與一般規定,既沒有編為分則引起重視,又沒有對至關重要的“最后交易日”及“行權期”等對于投資者至關重要的概念內涵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持續信息披露義務重要組成部分的臨時報告的披露標準、審查程序等缺乏制度規范,對最后交易風險未進行規范化防范和處置,埋藏著權證交易行權的制度隱患,喪失了信息披露的目的性和善意性。
在我國目前的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場中,包括證券交易所在內的監管體系監管邊界模糊不清,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并存,監管方法與手段貧乏。豜這些問題的解決若不完善,則難以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有效監管。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對金融衍生品法律監管制度的研究豝,立足于我國國情與市場現狀,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以金融安全為價值取向,以保護金融消費者、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建立更加規范化和職業化的交易所監管與服務體系,打造適合國情的權證發行與上市監管制度。而如本案這樣的司法介入,則是監督制約交易所自律管理必不可少的外部力量。
《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對我國實現本世紀頭20年國民經濟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各種類型的資本市場參與者,通過由證券交易所搭建的平臺,在統一的規則系統內部進行交易,市場的力量將資金導入最具有投資效率的生產和服務部門。從這個意義上說,資本市場不僅是投資者獲取利益的場所,更具有分配社會資金,推動經濟發展的功能。
在制度設計上,建立更加精細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司法審查標準,建立更加規范化和職業化的交易所監管與服務體系,為金融衍生市場的交易提供一套規則體系和一個制度平臺,在這個平臺上,讓正義、公平、秩序、安全和效率等價值目標成為交易規則考量的主要因素,必將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有利于國有經濟的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改組,加快非國有經濟發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