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自學考試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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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自學考試畢業論文篇1
淺議醉酒駕駛的立法完善
〔摘 要〕 《刑法修正案( 八) 》明確將危險駕駛入罪。危險駕駛罪包括“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兩種行為方式。危險駕駛案件多為醉酒駕駛。實踐中,其規定存在著不足。應當擴大醉酒駕駛交通工具的范圍、增加情節的限制,完善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刑罰處罰,規范與醉酒駕駛行為相關的機制。
〔關鍵詞〕 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駛; 刑罰處罰; 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 八) 》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刑法規制,對當前社會上日趨嚴重的酒駕行為起到了較好的遏制作用。但是從《刑法修正案( 八) 》實施兩年來的司法實踐看,其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不足與缺陷,需要進一步吸收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并通過修訂法律及出臺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完善,以減少現實中的醉酒駕駛行為發生。
一、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擴大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的交通工具范圍。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 》的規定,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主體僅限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現實生活中,除了醉酒駕駛機動車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以外,醉酒駕駛飛機、火車、地鐵、輪船等交通運輸工具,也會對公共安全帶來較大危險。如德國刑法中就規定了醉酒駕駛航空、鐵路、水路等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而我國現行刑法如果要對醉酒駕駛這些交通工具的行為進行懲罰,必須以發生交通事故和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顯然這與其危險性是不對等的,可見,對于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除了應當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入罪,還應當將具有更大社會危險性的醉酒駕駛飛機、火車、地鐵、輪船等交通工具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以保障公共安全。
( 二) 完善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形態。
《刑法修正案( 八) 》將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規定為抽象的危險犯,對醉酒駕駛行為產生實際危害結果的形態沒有明確規定,盡管對于發生實際危害結果的醉酒駕駛行為,可以通過協調適用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個罪名來加以懲處,但是在實踐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爭議。而通過考察域外法律我們也可以發現,諸如日本、法國等國家的刑法中,都將醉酒駕駛行為區分為未造成任何危害結果、造成傷害結果、造成死亡結果等情形而分別規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危險駕駛罪中針對醉酒駕駛行為完善結果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形態,使其同時包含醉酒駕駛的危險犯、結果犯和結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實踐中能夠對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者更好的協調適用。
( 三)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增加情節限制。
《刑法修正案( 八) 》中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沒有任何情節限制,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也由于其抽象危險犯的性質,一般不對醉酒駕駛行為是否具有現實的社會危險性進行實質性判斷。當然這符合對醉酒駕駛行為入罪的立法背景和精神,也即從嚴打擊和治理酒駕行為。然而,隨著醉酒駕駛行為入罪的時間越來越長,人們普遍對醉酒駕駛行為的性質有了一定的認識,各地區的醉酒駕駛行為正隨著刑法的不斷適用而逐漸減少,刑法的預防功能得到很好體現。因此,隨著今后對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可以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根據現實情況適當增加情節嚴重等限制,使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的性質由抽象的危險犯轉化為具體的危險犯,防止對醉酒駕駛行為的過度入罪,也可以更好地體現刑法的謙抑性。
二、完善刑法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刑罰處罰。
( 一)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主刑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 八) 》正式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刑法規制后,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三者就對醉酒駕駛行為形成了一個由輕到重的處罰體系,使得刑法對醉酒駕駛行為的處罰相互銜接。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由于是抽象的危險犯,并沒有產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故對該罪的刑罰處罰應低于已經產生了危害結果的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共分為三個檔次,最輕的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主刑只有一個量刑檔次,即拘役。對于這兩個罪名,雖然其刑罰輕重分明,但是筆者認為,對這兩個罪名的量刑還存在一定的間隙,并不能完全相互緊密銜接。并且對危險駕駛罪,僅僅用拘役這一種刑罰進行處罰,顯然不足以規制一些情節較惡劣的醉酒駕駛行為,因此,應當在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主刑中增加有期徒刑。
即對于危險駕駛罪的主刑可以比照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幅度,設定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文中提到了完善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的結果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形態,對此,可以在危險駕駛罪的主刑中規定不同的量刑檔次,以對應不同的犯罪形態。參考趙秉志教授關于危險駕駛罪主刑的設置,筆者構想如下: 對于醉酒駕駛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傷或是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二)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附加刑完善。
1. 罰金刑。根據《刑法修正案( 八) 》的規定,醉酒駕駛的危險駕駛罪的附加刑為并處罰金,也即罰金刑必須與主刑同時適用,而不能單獨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對于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諸如偶犯、初犯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筆者認為,如果醉酒駕駛行為符合該條規定,應當可以被允許適用單處罰金刑。首先,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如果具有行為人在人流稀少的道路上醉酒駕駛等情節,可以認為其犯罪情節較輕。
其次對于醉酒駕駛的初犯且具有悔罪態度的行為人,對其適用單處罰金,足以預防其再犯本罪,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可以在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附加刑中,增設單處罰金,從而使對情節輕微的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量刑更加趨于合理。同時,由于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沒有違法所得、很多時候也沒有造成任何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很難確定罰金的數額,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筆者認為還應當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根據醉酒駕駛的情節和所在地區的經濟水平對罰金劃定一定的限額和具體檔次,以確保法律得到正確適用。
2. 針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特點增設相應的資格刑。駕駛機動車是一項具有高度風險的行為,必須經過賦予資格才能行使,因此,針對行為人的醉酒駕駛行為,如果能采用剝奪這一資格的資格刑予以處罰,限制醉酒駕駛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的駕駛資格,從一定意義上能夠對醉酒駕駛行為起到較好的預防作用。目前我國行政法規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相應資格的剝奪、限制予以了規定,即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對醉酒行為最多暫扣六個月駕駛執照,第三款規定一年內發生兩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并且被處罰兩次以上的,才能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此三款規定明顯偏輕,并沒有有效發揮資格刑的作用,因此刑法必須從刑罰方面提高處罰程度,體現刑罰和行政處罰的銜接。國外許多國家都對危險駕駛行為明確規定適用資格刑,如法國刑法典規定“吊銷駕駛執照,并最長在 5 年時間內禁止申請頒發新執照。”西班牙刑法典規定“并處吊銷駕駛執照一年以上至四年”。筆者認為,立法機關可以在刑法條文中明確規定,對于犯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的行為人,應當附加適用剝奪資格刑,即吊銷駕駛執照一至五年,吊銷期限從刑罰執行完畢開始算,在刑罰執行期間自然不享有資格。[2]。
三、完善與醉酒駕駛行為相關的機制。
( 一) 對危險駕駛罪之醉酒駕駛行為的案件建立相應的專案辦理機制。
醉駕入刑后,如果司法機關在人、財、物方面保障不充分,必然無法及時處理所有醉酒駕駛行為。
同時,由于醉酒駕駛行為的入罪也會啟動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從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再到法院進行審判,每個環節都不可或缺,每個部門都將會增加工作任務,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有必要針對該類案件的特殊性,建立專案辦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在案件的偵查和起訴階段,可以由專人負責對此類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工作,集中處理同類案件以提高偵查和審查效率; 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由于本罪大部分屬于案情相對比較簡單,證據較為單一但有充分證明力,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或者簡易程序審理,以節省司法資源。同時,有必要將公檢法三家聯合起來,建立對醉酒駕駛案件的專案協作辦理機制,實現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溝通,一方面可以加強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提高辦案效率,從而縮短對危險駕駛案件的整個辦理期間。
( 二) 構建諸如代駕行業等社會配套機制。
在酒駕入刑的客觀背景下,亟需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配套機制,從而在根本上抑制酒駕的出現。
代駕這一新興服務性行業就是這種社會配套機制的有效組成部分。代駕行業,即在飲酒者飲酒后,由專門的代駕公司提供代駕司機,幫助飲酒者駕車到達目的地,飲酒者支付相應費用的行業。可以預見,在酒駕入刑的情況下,代駕行業將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但在目前的起步階段,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出臺相應的激勵辦法和鼓勵性政策,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從而促進代駕行業達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的良好發展態勢,也從很大程度上達到酒駕入刑所期望實現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 三) 加大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力度。
針對非公職人員、青壯年、轎車駕駛員犯罪率較高的部分人群,加大對他們禁酒駕駛的宣傳教育力度,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活動,引導他們在自覺實踐和主動參與中學習道德和法律知識,從而約束自身行為,進而減少醉酒駕駛行為,同時建立起相關的開展警示教育、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確保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以筆者所在的天津市寶坻區為例,從該區發生的醉酒駕駛案件來看,本罪的許多主體文化程度較低,年紀較輕,這部分人群在生活中能夠接觸到法律的機會也比較少,不能切實認識到醉酒駕駛行為是犯罪,使得刑法的事前預防功能難以在這部分群體中得以體現。因此,加強對這部分群體人員的宣傳教育,將能夠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司法部門可以通過以案釋法,嘗試讓受過處罰的人現身說法,勸誡醉酒駕駛行為; 政府部門可以將駕駛員培訓學校、酒店、KTV 等場所作為重點宣傳場所,使駕駛員有意識地避免酒后駕車。
同時可以在社會中倡導健康積極的酒文化,樹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形成文明駕車的氛圍。
參考文獻:
[1]王志祥。 論結果加重犯的構造,2009 - 06 - 03.
[2]趙秉志,張 磊。“酒駕”危害行為的刑法立法對策[J]。法學雜志,2009( 12) .
法律本科自學考試畢業論文篇2
淺談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及防范
摘要:中小企業在解決社會剩余勞動力、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實踐中,面臨一系列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集中體現在制度缺失、執行缺失、執行不力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從制定并完善規章制度、設置并改進各種機制、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三個方面著手,治理與防范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關鍵詞: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1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對于任何企業而言,其最關心的就是企業風險問題以及利益問題.企業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商業風險及法律風險兩種,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業風險也是法律風險,還有相當一部分商業風險最終就是通過法律風險體現出來,從這一角度分析,對于企業而言,法律風險是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最為常見、發生率最高的一大風險,如不客觀、全面分析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時采取相應的預防及應對措施,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甚至會使企業面臨倒閉厄運.以風險的來源為依據,可以將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劃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兩大類,其中,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主要指的是因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政策及法律環境等因素而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具體指公司自身設立、內部運營過程中伴隨而來的風險.相比于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所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防范的重點.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所面臨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幾方面.
1.1制度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相關制度規范不嚴謹、不完整或者不規范,從而導致的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實踐中具體表現為:(1)所制定的部分勞動規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為對勞動爭議類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2)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本身存在與現行法律相沖突之處,而導致企業民事賠償責任;(3)企業沒有依法制定勞動規章,使得勞動爭議出現時無章可循;(4)所制定的勞動規章程序不公開、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現為缺少勞動者的參與,因此制定出來的規章往往難以為眾多勞動者接受,造成執行困難,難以發揮勞動規章應有之義.
1.2機制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管理,有必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設置專門的內部勞動關系管理機制,否則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集體合同、勞務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專業機構及人員把關而使企業面臨風險;(2)目前不少中小企業并沒有依法設置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缺乏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使得大量勞動爭議沒有有效的疏通機制調解途徑,最終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增加爭議解決成本;(3)企業沒有建立起集體協商制度,使得眾多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難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聲,勞動者相關權益被侵害時,無法得到及時、便捷的幫助與救濟.
1.3執行不力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實踐過程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企業盡管已經制定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例如違反相關規定向企業新招納的員工收取各種名義的押金或保證金.此外,執行不力還體現在企業規章制度的執行主體不合格與執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應對措施
2.1制定并完善規章制度
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當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出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并結合具體的實踐情況對其進行及時改進與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具體指的是企業依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在企業內部范圍內應用的,主要圍繞企業勞動過程的組織及勞動管理的具體實施等相關事項所制定的規則.以交易活動參與方在主觀層面所受的影響為依據,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依托于勞動主觀贊同意愿所構建起來的契約規范的約束,是“契約規范說”的主張;一類是依托勞動規章固有的法規范的性質而對勞動者施加的約束,與勞動者的意志同意與否無關,是“法規范說”的觀點.縱觀當前我國廣大中小企業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之所以會產生這一系列風險,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業沒有對這一問題予以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沒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這一行為本身就不符合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各個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既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企業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還分別從實體及程序兩個層面做出具體規定,規范企業制定勞動規章的內容、程序、權限等問題,這將企業規章的制定納入了法治軌道、對依法制定出的企業規章賦予了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廣大中小企業首先應當從思想觀念上對依照法律法規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認識,立足于企業實際情況,設置有關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的實施細則,從一定意義上講,這就是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確保將其真正落實到位.以此為基礎,積極調動企業勞動者廣泛參與制定過程,制定出反映勞動者訴求、符合企業與市場發展需要、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相協調一致的企業規章.
2.2設置并改進各種機制
首先,鑒于勞動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各中小企業應立足自身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發展需求,設置專門的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管理部門,如果對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據具體需要,指派專業管理人員即可.企業所設置的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或者指派的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員,在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方面應具有獨立性,以企業勞動關系專門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對企業決策機構負責.如果企業自身能力允許,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對于規模有限的小型企業而言,可以采取與律所等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機構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進行勞動管理.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切實把控好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關系,嚴格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為依據,及時、規范的開展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變更、終止以及解除等相關法律事務,提高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抵抗能力與法律素質.其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的不斷加劇,廣大中小企業勞動關系的復雜性程度也相應提升,然而在實踐中,不少中小型企業并沒有成立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法及時對勞資矛盾進行解決,面對不斷增長的勞動矛盾,盡快構建起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勢在必行.調解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對于及時處理企業勞資矛盾、協調勞資雙方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帶動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幫助、引導廣大中小型企業設置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組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于中小型企業密集區域,要在當地政府部門的積極配合與協調之下,積極開展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及完善工作.最后,在企業內部搭建勞動矛盾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廣大中小型企業而言,勞資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決勞資矛盾的最基本,同時也是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盡快構建起制度化的溝通協商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穩步推進,勞資雙方之間在利益方面聯系的緊密性程度也相應提升,只要雙方開展深入的交流、溝通或者是有效的談判機制是能夠處理好勞資矛盾與沖突的.
在廣大中小企業當中構建起有效的勞資交流與溝通機制,一方面,是對企業員工重視與尊重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還可以在第一時間明確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當前時代背景之下,廣大中小企業搭建高效勞資矛盾協調與溝通機制,進一步開拓溝通途徑,具體要關注以下幾點:(1)用現代化雙向溝通機制取代傳統的由企業領導層向下屬發布命令的單向溝通機制,確保企業領導層在向其下屬發布命令的同時,下屬可以有足夠的方式與機會向上級進行意見反饋,維護企業領導層與基層之間溝通與交流的順暢性,確保企業勞動管理工作中的動態及有價值的信息可以及時準確的傳遞給企業領導層及相關決策層.(2)積極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與溝通.在中小企業內部構建交流溝通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企業管理層與各部門主管、部門主管與基層員工、管理層與基層員工以及基層員工相互之間開閘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溝通創造便利條件,讓員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業所尊重和重視的,企業管理層是愿意傾聽員工心聲并且鼓勵員工積極提出自己的意見與建議的;對于企業管理層而言,這種交流與溝通機制也是極具價值與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層及時準確的獲取企業在勞動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與動態信息,為決策的科學性及準確性提供有力支持與保障.(3)注重發揮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相對于資方,廣大勞動者在現實中常處于弱勢地位,地位的懸殊往往不能保障協調、溝通機制的有效發揮,并且勞動者分散的訴求難以統一.因此,注重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發揮勞動者團體的力量,平衡與資方的力量對比,協調統一勞動者訴求.
2.3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
針對當前中小企業勞動管理實踐當中所普遍存在的執行不力的問題,要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將企業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到位;組建專門的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具體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懲處機制,發現存在違反相關勞動管理規定、企業規章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懲處,加強企業規章的法律地位與效力.
3結語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民眾法制觀念的日益強化,尤其是«勞動合同法»以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相繼出臺,企業職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顯著提升,特別是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在勞動管理方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明顯增多,主要表現為制度缺失、執行缺失、執行不力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基于此,應當從制定完善規章制度、設置并改進各種機制、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三個方面著手,防范與治理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為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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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自學考試畢業論文篇3
試談電力企業經營管理法律風險與防范
摘要:法律風險是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要風險,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國家法制化建設的不斷深化,我國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加強對法律風險的重視,加強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并加強經營中法律風險的方法。文章就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類型進行簡要概述,然后就當前我國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中存在的問題及措施進行簡要分析。
關鍵詞: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風險防范
知法、懂法、守法是促進我國電力企業正常發展和長遠發展的根本要求,企業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如果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那么最后必然會面臨重大的法律風險,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但是,從當前我國電力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看,不少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較為薄弱,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安全隱患,需要引起相關人員的特別重視。以下本文就現代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和防范措施進行具體討論。
一、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概述
電力企業在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包括多個方面:
第一,內部糾紛風險。所謂內部糾紛風險指的是企業的內部結構以及內部管理之間的權益糾紛問題,如股東權益糾紛問題、董事會和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問題等,這部分法律風險和糾紛是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也是電力企業法律風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融資、投資以及兼并和改制的風險;
第三,合同風險。合同風險較為常見,無論是企業的經營還是企業的生產,其各個操作流程均與合同密切相關,而由此出現的問題就是我們所謂的合同風險問題,將會對企業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
第四,設立和解散風險。設立和解散的風險是電力企業經營發展中最嚴重的法律風險。企業在最初的設計過程中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事,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那么在接下來的企業發展中必然會埋下沉重的隱患,最終會限制企業的長遠發展。此外,在解散過程中,企業如果進行債務清算和承擔也將會是嚴峻的問題;
第五,人力資源風險。人力資源風險中的法律風險指的是在用人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勞動糾紛,如人員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風險、人員工資分配和結算的風險等等;第六,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是當前社會和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問題,但是由于不少企業和個人缺乏知識產權風險藝術,因此容易出現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情況,形成知識產權風險。
二、當前我國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現狀及問題
(一)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嚴重不足
加強對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必須要求企業領導、管理人員以及員工具有較強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要在企業的實際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掌握到更多與法律風險防范相關的知識,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和企業的經營行為。但是,正是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領導、管理人員過于看重企業的經濟效益情況,而對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視程度不足,因此給企業的長遠發展埋下了嚴重的法律風險隱患,限制企業的長遠發展。
具體來說,我國電力企業對于法律風險防范的薄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企業根本沒有注意到法律風險問題,工作行為不夠規范,導致企業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大;第二,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部門人員對于當前的相關法律認識不清、解讀不完全,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雖然有注意法律風險問題,但是卻沒有辦法將工作到位,無法真正的避免法律風險的出現。
(二)未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要加強對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不僅要求企業能夠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在日常的工作、經營和合同管理中進行規范操作,還要求企業能夠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預防法律風險,降低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然而,我國部分電力企業在世界的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卻沒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健全,導致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不夠完善、人員的分工不夠明確、職責不夠清晰等情況,使得企業的內部結構較為松散,給企業帶來了更多的法律風險。
三、現代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策略探究
(一)增強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要加強現代電力企業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必須要求企業上下能夠強化自我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認識到法律風險帶給企業發展的危害,并認識到應該如何進行法律風險預防,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從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來看,他們應該要加強對法律風險和認識,根據本企業以及當前國家的法制規定,找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然后分析應該怎樣來進行風險的防范。然后,企業需要在整個企業范圍進行法律風險以及法律風險防范的宣傳和教育,讓更多的工作人員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危害,強化工作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并要求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崗位上進行規范的工作,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基礎上防范法律風險,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首先,企業應該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讓所有的工作人員明白應該如何在實際的工作中進行法律風險防范,并指導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為法律風險防范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礎;
其次,為了保證法律風險防范制度的執行力度,企業還必須要建立健全的懲罰和激勵機制。對于表現良好地工作人員,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的規定進行物質和精神上的表揚,而對于違反制度規定、行為不夠規范的工作人員,企業也必須要加強對其制約和懲罰,以此來保證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落實;
最后,企業還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體系。合同風險是電力企業在經營和發展過程中必須要重點關注的問題,要求企業必須要建立健全的合同體系,要完善合同相關制度以及歸檔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監督制度等,在合同簽訂前后也必須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地法律風險防范,盡量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
(三)聘請更加專業的法律顧問
不少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并沒有聘請足夠專業的法律顧問,這是導致電力企業法律風險加大的重要原因。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以及我國法律建設的不斷變化與發展,電力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復雜,要加強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應對已經不是簡單的依靠工作規范就可以避免的,還必須要求專業人士在企業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進行具體的指導。因此,聘請更加專業的法律顧問成為必要。企業在聘請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顧問的專業能力,并通過適當的人力資源制度管理如工薪管理、責任制度管理等來提高顧問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保證企業領導決策的合法性
在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中,設立風險、內部權益糾紛風險以及解散風險等均與領導的決策能力和決策主張有著直接的聯系。因此,要切實保證電力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效果不僅需要加強對員工工作行為的規范,制定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人才聘請制度,還需要企業領導能夠加強對決策的重視,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法律風險問題,即使找出決策中的不當之處,并進行調整和轉變。企業領導在決策過程中可以多方參考法律顧問的意見,還需要對本企業的規范制度、經營狀況等進行綜合氛圍,在決策時要從全面的角度進行科學分析和管理,防止給有心人士以可乘之機,造成法律風險。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電力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類型較多,有設計和解散風險、合同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等,無論是哪一種風險,其給我國電力企業的長遠發展均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電力企業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視,采用加大宣傳和教育的方式進行法律風險及其防范宣傳,并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同時要聘請更加專業的法律顧問,保證企業領導決策的合法性,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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