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安全生產法中,對于安全生產有著詳細的基本規定。有規定,才成方圓。有了約束,可以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可能。下面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安全生產法規定內容吧。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一: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高速發展,安全生產越來越受到重視。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日程上,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預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安全生產法》關于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安全意識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責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隱患預防在先,監督執法在先。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他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也是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載體。只有生產經營單位實現人,機,環三要素的統一,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預防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化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只有明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責任,才能真正促使生產經營單位重視并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法》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應當負有的建軍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6項基本職責,這樣規定有3個好處,一是主要負責人有權有責,權責一致,二是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實施責任追究時有充分的依據。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四: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
工會是安全生產工作中代表從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群眾性組織,是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監督管理的重要補充。在《安全生產法》中對其地位和權利作出了如下規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五: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如果政府領導人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當斷不斷,久拖不決,由此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要承擔失職,瀆職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它規定了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范圍和主要業務及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八: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要實行責任追究的,是指人為責任事故。因此,必須依法實行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和違法責任的追究3項內容。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九: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依照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職責,要采用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廣泛深入,堅持不懈地開展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其為廣大職人群眾所掌握,將其變為廣大職工群眾的自覺行動。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十一: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法律明確規定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是國了政策措施的導向,從根本上改變當前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落后的狀況。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十二:安全生產獎勵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予獎勵。它明確了國家重點獎勵的行為。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規定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新增)
三是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新增)
四是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新增)
五是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中三種評價方法的區別
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的區別
1.首先體現在時間上。安全預評價是在項目建設前開始進行的評價活動。安全驗收評價是在項目竣工后、試生產運行正常后,正式投產前。前兩個的時間點的要求比較苛刻。安全現狀評價則沒有時間點上的具體要求,一般就是指投產后的任何現狀時間點。
2.其次,在進行評價的依據上也有所不同。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安全驗收評價依據是評價對象初步設計、設計,安全設施驗收報告等。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依據政府有關法規的規定或安全管理等的要求進行的。
3.最終結論目的不同。
1)安全預評價給出危害因素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的預測性結論。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用以指導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
2)安全驗收評價查找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程度并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是為安全驗收進行的技術準備,最終的安全驗收報告作為申請項目安全驗收的依據。
3)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生產方式、工藝、裝置或作業場所等)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查找存在的危害因素確定其程度,預測事故危害的可能性;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目的是指出建設項目的目前安全狀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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