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實現銜接,不論參保身份、參保險種同與不同,都能銜接并享受相應待遇。以下就是學習啦小編做的整理,希望對你們有用。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出臺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平臺。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間流動就業,他們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階段,可能會在同時段或不同時段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兩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其目的是打破城鄉分割養老保險制度壁壘,讓城鄉各類人群不論身份、工作地點如何變化都能順利轉移養老關系和保費,有力促進人口和勞動力流動,從而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哪些問題?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實現兩種制度銜接。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銜接方式、銜接條件、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等政策和統一銜接經辦規程,實現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二是保障個人權益。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并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三是妥善處理重復參保與重復領取待遇問題。從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出發,對重復參保與重復領取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總體要求是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待遇,對于個人因重復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即涉及城鄉之間,也涉及不同地區之間,有的跨度大、時間長,為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避免參保人員往返不同地區辦理手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強調優化服務,規定由參保人員提出制度銜接的申請,主要手續由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少參保人員的往返奔波。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于哪些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是否可以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什么時間、具備什么條件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否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能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若本人不愿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是選擇繼續繳費的,應先暫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累計達到滿15年時,再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提前退休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應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取得退休資格后,再按照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參保并存在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應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其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合并累計計算。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后,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計算?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了兩種保險,應該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其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能否同時領取兩種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需要本人做哪些工作、提交哪些材料?
答:為避免參保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在城鄉之間、兩地之間往返奔波,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其他的審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序,主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在規定時限內溝通協調辦理。參保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證明和信息,以使相關手續辦理更加及時、順暢。
問:2014年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同時又符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但尚未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該如何處理?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同時又符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但尚未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問:2014年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存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
答:2014年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存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本人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繼續繳費的,應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本人選擇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從何時起施行?各地已出臺的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如何掌握?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不再重復辦理。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20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決定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R婪訌娀鸨O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托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職工養老保險政策相關文章:
3.最新養老保險政策